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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士院審判長涉性騷菜鳥女法官! 法評會決議文曝他如何狡辯卸責

    2023-10-19 19:46 / 作者 侯柏青
    法庭判決示意圖。本報繪製
    有「蔡董」綽號的前士林地院審判長蔡明宏涉嫌性騷擾同院菜鳥女法官,今年6月遭正義法官在法官論壇吹哨曝光犯行。法官評鑑委員會日前認定蔡明宏涉案情節重大,已不適任法官,將他移送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並建議「撤職」。法評會為何對資深法官下重手?從高達8千字的決議文裡可以一窺端倪。

    根據決議文顯示,蔡明宏全然否認性騷擾,他說,女法官去年8月間就自稱被排擠、和同事相處不融洽,希望能調到他的合議庭,11月15日案發當天,他開車帶被害人上陽明山吃土雞聊天。返程時他開錯方向,結果走到死路,為了正確找到下山的路,暫時停在路邊5、6分鐘。

    蔡明宏反批女法官「工作態度不佳」、「爆粗口」

    蔡明宏說,在停車過程中,他本於長輩關懷晚輩的想法,勸女法官注意情緒管理、工作態度和異性同事相處,但她不但否認還罵髒話,他隨後就開車下山回辦公室。

    他喊冤說,他盡心盡力工作數十年,卻在職業生涯晚期遭到指控,他還指控士林地院性騷擾申訴處理評議委員會有委員「該迴避而未迴避且誘導訊問證人」,他認為自己不應被移送個案評鑑。

    他批評,女法官每次都用哭訴方式博取他人信任,她的個性並非楚楚柔弱,不像她說的「遇到本案完全不知道如何抗拒」,還說女法官的個性強勢計較、以自我為中心,無法容忍異己,他在職場上也聽過對方的負評,例如開庭到傍晚她就開始焦躁不安,有時甚至會拍桌摔卷、製造聲響,影響當事人權益。

    他更說,女法官講到天氣、路線等細節前後矛盾,她既然是司法官,還曾參與性侵害案件專股合議庭之審理,應對於性侵害案件蒐證程序瞭若指掌,卻未保留或蒐證,直到證據保存期限過後才提申訴, 導致他難以自證清白,行為偏離常理,且顯有疑義。

    他甚至抬出妻子為證,表示當天要請女法官吃飯有先告知妻子。

    案發第一反應曝光!4證人打臉蔡明宏

    不過法評會訪談4名證人,結果和蔡明宏講的南轅北轍。

    女法官的審判長A男說,女法官當天回到士院,立刻到他的辦公室表示遭性騷擾,而她顯得焦慮、緊張和惶恐不安,還一直擔心「蔡明宏是士院最資深法官,會不會對我不利?」A男提醒她去申訴卻被拒絕,女法官無奈吐露自己「還想待在司法界」,A男只得告訴她,如果蔡明宏去找她,可以暫時躲在他的辦公室。

    另一名法官B男則說,女法官案發後隔天曾來找他,他發現對方神色異常、欲言又止,主動關心她之後,女法官才吐露遭性騷擾。B男說,「她講的時候情緒不穩,一直有想要掉眼淚的表情」,他遞上衛生紙並問她要不要提告或申訴?女法官卻說,「不想被大家知道這件事,也不想被指指點點,更怕給法院帶來麻煩!」她拜託B男幫忙隱瞞,也拜託B男,如果遇上蔡明宏,可以拿B男當藉口逃避,B男則建議她,假日不要來法院,也不要在同事少的時候待在辦公室。

    不只是同事發現此事,事發當晚,女法官回家後也把整件事情的來龍去脈告知丈夫C男,根據C男證述,妻子當時流淚哽咽,表示不願意申訴,兩夫妻也有多封line對話紀錄為證。

    女法官的閨密D女則告訴法評會,當時女法官傳訊息告知「被主管性騷擾」,女法官表示「她很無助,心裡有揮之不去的陰影」,事後兩人通電話,女法官講到她被蔡明宏抓住左手,整個人困在車子裡的受害過程,情緒崩潰、激動、暴哭,兩個人還一起哭。

    法評會掌握,被害人案發後陸續出現失眠、情緒低落現象,甚至出現輕生念頭,她在案發後一個月也曾經尋求心理諮商,顯示已經出現「創傷後壓力症候群」。

    法評會認為,和女法官親近的2名法官、她最信任的配偶和摯友都已經訴說得這麼清楚,而且他們陳述的狀況都差不多,如果女法官不是親身經歷性騷擾,情緒上應該不會出現這麼明顯的反應。

    案發前兩人熟稔,案發後一夕變調

    除了人證和對話紀錄為證,法評會也發現,兩人原本會到對方辦公室聊天,逢年過節互贈禮盒,彼此是互動熟稔的關係,但事發後的互動狀態,卻有了重大改變。

    調查指出,蔡明宏為士院資深法官,而女法官則資歷尚淺,平時她尊稱蔡明宏為「庭長」(蔡曾任庭長,目前為審判長),雙方很熟。蔡明宏在接受調查時,還自己提出一張女法官之前親筆寫下的字條「庭長(笑臉符號)中秋節快樂!時常來庭長這裡A走零食,真是拍謝(圓臉吐舌頭符號)謝謝庭長的照顧」,這些足以證明,兩人以往互動甚佳。

    但這樣的情誼,在案發後卻立刻變調。

    法評會查出,根據士院門禁卡紀錄,去年案發前,每個月雙方都會出現幾次刷卡進入對方辦公室的紀錄,不料,案發當天之後,女法官就從未進過蔡明宏辦公室,唯獨只有蔡明宏2度進入女方辦公室。根據line紀錄顯示,今年1月9日,蔡明宏一刷卡進入女方辦公室,女方竟然嚇得立刻傳訊息給丈夫。

    法評會指出,這都顯示,女法官在案發後確實對蔡明宏心生畏懼,而且有意躲避。

    而針對蔡明宏指控,女法官對於案發當時的行車路線、天候等狀況,有前後證詞不一致的狀況,法評會反倒認為,當時女法官身處巨大壓力下,怎麼能苛求她記得一清二楚?經比對相關人證、物證,認定蔡明宏說詞不可採信。

    百般卸責不曾致歉,建議重懲撤職

    法評會認為,蔡明宏在司法界服務數十年,對審判工作不是毫無貢獻,但他曾經在2007年11月間利用職務邀約女書記官上陽明山獨處逗留,被司法院核定申誡2次,10幾年後仍不思改過,利用資深法官的權勢,用聚餐名義假裝迷路,藉機性騷擾,害被害人身心受創,至今也不曾對被害人致歉,還編造被害人工作態度不佳、爆粗口等理由想推卸責任。

    法評會遂認定,蔡明宏犯後毫無悔意,已經不具有職司審判者的高尚人格,考量他不是首次犯錯,若讓他轉任法官以外的其他職務,難保他不會再犯。

    法評會考量,他的個案行為情節重大,而且顯然已缺乏職司平亭曲直的審判者應具備的自省能力,嚴重損害法官之身分與職位尊嚴,因此認為有必要嚴懲,決議移送職務法庭審理之餘,還建議撤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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