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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投、欣裕台股權收歸國有案 最高行政法院逆轉發回理由曝光

    2023-07-26 20:48 / 作者 侯柏青
    最高行政法院。資料照。侯柏青攝
    黨產會認定,中投和欣裕台2家公司為國民黨附隨組織,命國民黨將全數股權移轉國有,兩公司提行政訴訟對抗,但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當事人不適格」為由程序駁回。不過,最高行政法院認定大逆轉,認為原審未細究兩公司和國民黨為「利害相同」的法律上利害關係人,有判決違背法令問題,今將全案發回更審。

    中投和欣裕台提告後,北高行以「當事人不適格」為由駁回訴訟,中投和欣裕台均提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該處分屬於「非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固然是課予國民黨義務,命國民黨將所持有的股權移轉給中華民國,公法上屬於「下命處分」,義務人為國民黨,並非上訴人(中投和欣裕台)。不過,這些並不會影響原處分主要規範目的事實,即「上訴人股份被移轉於中華民國」。

    不過,中投和欣裕台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是否會因為原處分存在(國民黨之股權收歸國有)而可能受到損害,真正的問題所在,是他們到底有沒有具備提出本件訴訟的權能。

    最高行認為,就本件處分而言,股權的持有者從「國民黨」(私法人)轉換為「中華民國」(公法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移轉,屬於股東權利,公司應該無從置喙。

    但黨產會用「行政處分」強行命令股東移轉,而且收歸國有,對中投和欣裕台的公司經營而言,不僅是經營權易主,而且還轉為國有,已影響到現行的營運方針,經營權必然受到限制。例如,收歸國有後改制為國營事業,應受《國營事業管理法》的限制,有可能會影響到兩家公司的「營業自由」。

    因此,中投和欣裕台主張,黨產會的處分會讓他們遭受權利或法律利益損害,符合「當事人適格」,提起訴訟合於規定。至於原處分有沒有違法,則是屬於「起訴有沒有理由」的另一個問題。

    最高行認為,原審判決只從形式上認定,中投和欣裕台屬於原處分相對人以外的「第三人」,沒有去審究上訴人和原處分相對人(國民黨)之間,其實是「利害相同」的法律上利害關係人,而且還誤引與本案無涉之保護規範理論,遽以認定「上訴人為原告不適格」,從程序上駁回上訴人之訴,自然有適用法規不當的判決違背法令的問題。

    最高行據此認定,中投和欣裕台上訴有理,決定廢棄原判決發回北高行更審,另做出適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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