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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天為何打贏NCC? 法院曝關鍵理由「評分基準違反規定」

    2023-05-10 20:50 / 作者 侯柏青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資料照。侯柏青攝
    中天新聞台2020年6月向NCC申請換照,但NCC卻以內控機制失靈等理由駁回換照申請,中天提行政訴訟主張撤銷原處分、准予換照及賠償79億元損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判決撤銷原處分、命NCC依判決見解重新審議,但駁回賠償之訴,至於中天能勝訴的關鍵原因,就是NCC的審查基準全然違反規定。全案仍可上訴。

    中天換照案創下NCC首次否決紀錄

    NCC於2014年准許中天新聞台「有條件」換照,2020年6月8日,中天新聞台向NCC提交營運計劃書再度申請換照,NCC同年10月26日破天荒舉行換照「聽證會」,11月11日又請中天高層「閉門補考」。

    中天歷經說明後,仍舊無法消除NCC疑慮,NCC在11月18日召開委員會審議,包括主委陳耀祥、副主委翁柏宗、鄧惟中、孫雅麗、林麗雲、王維菁及蕭祈宏在內的7名委員,一致決議「不予換照」。這是NCC於2006年成立以來,首次否決新聞台的換照,導致中天新聞台在12月12日凌晨「關台」。

    中天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3項主張,請求法院1、撤銷原處分2、命NCC重新處分「換發中天新聞台執照」(2020年12月12日起至2026年12月11日)、命NCC給付中天79億5369萬9980元損失。而歷經兩年多的纏訟,行政法院今天判決中天勝訴,而判決理由也隨之曝光。

    換照採許可制及附期限為立法裁量權

    合議庭指出,《憲法》對於言論自由及其傳播方式之保障「並非絕對」,應依其特性而有不同的保護範疇及限制準則,國家並非不能在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意旨的範圍內,制定法律適當限制。《衛星廣播電視法》的立法宗旨在促進規範衛星廣播電視健全發展,並採許可制及附期限,這是立法裁量權,未逾越《憲法》容許的範圍。

    合議庭認為,立法者當時將職司監督、核發廣播、電視證照的NCC設計成合議制的獨立機關,是要排除上級機關的指揮監督,讓NCC有更多不受政治干擾,依專業自主決定的空間,已落實《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法院應尊重NCC對於具體個案的決定,仍有權審查是否有決策事實基礎錯誤、資訊不完全等,以確保獨立機關依法行政。

    不過,合議庭解釋,換照法定程序,是從過去「營運計畫執行情形」、「估測未來6年營運計畫」等2個面向進行審查,前者占40%,準用評鑑審查辦法所訂之審查基準;後者占60%,準用申設審查辦法第13條第1項評分基準規定。2者評分合計低於60分為不合格,不予換照。

    敗訴關鍵理由:換照基準錯誤

    合議庭認為,NCC委員會在2020年11月18日審議時,應該適用2018年2月8日修正後的《申設審查辦法》作為評分基準,但NCC竟直接用2020年頒訂的行政規則「換照評分表」做評比,評分基準違反規定,有決策事實基礎錯誤而資訊不完全,足以影響不予換照之結論,原處分因此違法。

    法院因此認定,中天新聞台訴請撤銷原處分,為有理由,但請求命NCC作成准予換照處分部分,仍待NCC依本判決的法律見解「重為審議」後再做成適法決定。此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79億元部分,還要等NCC重新審查是否許可換照,因此請求無理由。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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