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政府外觀。陳玠婷攝
新竹市一名王姓男子因占用國有土地遭新竹市政府提告,請求拆除地上物並返還土地。王男主張,該土地是母親年輕時購買,家族已居住超過70年,並非國有土地。不過,新竹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該筆土地確實登記為中華民國所有,王男無法證明具有合法占有權源,因此判決須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並給付新竹市政府18萬7200元不當得利,相當於租金損失,未來在返還土地前仍須按月支付2925元租金。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新竹市政府主張,爭議土地所有權屬中華民國,市府為管理機關,但王男未經同意即在土地上設置地上物,構成無權占用,因此依《民法》規定提起訴訟,要求拆除地上物並返還土地。此外,市府認為王男長期占用土地,已獲得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利益,因此追討回溯5年、以申報地價10%計算的不當得利18萬7200元。
對此,王男則辯稱,該處房屋及土地為母親多年前購得,「買房當然要買地」,且家族已在當地居住超過70年。王男另指稱,新竹市政府先前曾因拆屋還地相關案件遭監察院糾正,質疑市府提告的正當性。
不過,法官審酌土地及建物查詢資料後指出,系爭土地登記所有權人確為中華民國。依法律原則,占有人若主張具有合法占有權源,應自行負舉證責任。王男雖主張母親購屋時連同土地一併取得,但房屋與土地本可作為獨立交易標的,他的說法並無相關證據支持;至於居住超過70年,也不代表當然取得土地所有權。
至於王男提及監察院糾正一事,法院查閱相關資料後認為,監察院當時糾正的是新竹縣政府辦理都市更新過程中,涉及地上物拆遷程序及「適足居住權」保障不足等問題,與本案事實並不相同。
此外,法院依據地政人員現場履勘及測量紀錄發現,爭議房屋已有塗鴉、噴漆情形,大門長期上鎖,現場無人居住,而王男戶籍及實際居住地址也非該處,因此認定本案與適足居住權保障無涉。
綜合相關證據後,新竹地院認定王男無權占有國有土地,判決須拆除地上物並返還土地予新竹市政府,同時給付18萬7200元不當得利,並自判決確定後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按月支付2925元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