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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麻煩大了!國民法官首宗「境外殺人」被打臉 高院發回理由曝光

    2026-01-30 12:57 / 作者 侯柏青
    周昱帆(戴帽者)返台投案,成為全案唯一被起訴的被告。資料照。侯柏青攝
    台灣毒販王紘騰在泰國行刑式槍殺44歲台灣通緝犯石茂強,王綋騰等3嫌案發後逃往柬埔寨,負責「遞槍擦血」的25歲手下周昱帆返台投案遭起訴。檢方認為周昱帆是共犯,但一審認為他主觀上沒有殺人犯意,僅依「幫助犯」輕判7年。高院今認為,一審認定的事實違背經驗及論理法則,將全案撤銷發回北院更審,而高院發回理由對周昱帆不利,他將再次面對10年以上的殺人重罪。

    本案是《國民法官法》上路3年多以來,首例由國民法官審理的「境外殺人案」,卻也是第二起被高院撤銷發回的國民參審案件。國民參審案件首例被發回的案件,是新北地院國民法庭審理的,無照男黃國維毒駕撞死年輕警察黃瑋震一案,一審判黃男18年6月,但二審認為可能刑度有重複評價等問題,因而發回新北院更審,黃國維有機會爭取更輕的判決。

    台籍通緝犯石茂強在泰國遭槍殺,家屬在台為他討公道。翻攝自石茂強臉書

    檢方:遞槍的也是殺人共犯

    本案是罕見的境外殺人案,發生地點在泰國。據檢方調查,台灣毒販王綋騰和台灣通緝犯石茂強在泰國發生毒品交易糾紛,王綋騰指示同夥周昱帆、許峯源於2024年2月24日搭機前往泰國,翌(2/25)日凌晨抵達他的曼谷租屋處,3人和另名共犯林廣原約石茂強談判。

    據了解,當時石茂強揚言對王綋騰的泰國女友Piyanuch Thammarat(暱稱糖糖)不利,王綋騰遂持槍朝石男的太陽穴開槍,石男頭部中彈倒地。而王綋騰則將涉案槍枝放回2樓周昱帆房間的槍盒裡。石男倒臥血泊時不斷掙扎呼救「救命啊...兄弟對不起、對不起」,王綋騰幾分鐘後又指示周昱帆回房間拿手槍,再次於凌晨4時15分朝石男左後腦開第2槍,石男當場死亡。

    案發後,王綋騰指示周昱帆和許峯源幫忙清洗血跡,另名共犯林廣原則開車棄屍,王綋騰還嗆聲「我在他身上賠那麼多錢,幫個忙卻推三阻四的」,其後,王綋騰等人和糖糖一起逃亡柬埔寨避難。僅周昱帆返台投案,檢方依共同殺人罪起訴王綋騰和周昱帆,通緝許峯源、林廣原。

    事後泰國警方主動提供情資給台灣,檢方雖然主張周昱帆是殺人共犯,但一審國民法庭審理後認為,周昱帆應是因王綋騰突然向石茂強開槍引發恐懼,才會按指示「被動遞槍」給王,僅構成「幫助殺人罪」,考量他沒前科、年紀尚輕,輕判7年。

    2024年2月25日,泰國蘇凡納布機場附近發現石茂強屍體。翻攝臉書@ข่าวสารเมืองปราการ v2

    高院:3點不合理,1處沒判到

    但全案上訴後卻出現轉折,高院的見解和北院國民法庭迥異,高院今天認為,原判決認定的事實違反經驗法則和論理法則,將周昱帆殺人案撤銷發回更審,合議庭也具體點出3個不合理之處。

    首先,合議庭認為,死者石茂強遭王綋騰射擊第一槍倒地後,仍在現場掙扎、呼救,並沒有立刻發生死亡結果,周昱帆也承認,不清楚石茂強是哪個部位遭到槍擊。原判決卻以石茂強被開第一槍後倒地,就逕自推論周昱帆主觀上已經認知到,石茂強的死亡結果「不可避免」,顯然未依案發時的情況做整體判斷。

    其次,原判決認為周昱帆幫忙拿槍、遞槍,只是縮短王綋騰自行取槍的距離與時間,既然石茂強的死亡無法避免,因而推定周昱帆的遞槍行為並非「不可或缺」,也認為周昱帆主觀上沒有讓石茂強趕快死亡的意思,原判決的見解不符一般經驗法則。

    2024年2月25日,泰國蘇凡納布機場附近發現疑似台灣男性屍體。翻攝臉書@ข่าวสารเมืองปราการ v2

    此外,周昱帆接獲王綋騰指示上樓取槍,再下樓返回王綋騰與石茂強的所在位置,本來就需要經過相當時間,原判決根據這一點,推論周昱帆有「消極抵抗」行為,認定上有疑義。


    高院綜合考量後認定,原判決推論周昱帆主觀上,沒有具備和王綋騰共同殺人的犯意,只認為他構成幫助殺人罪則,不符合經驗法則和論理法則。

    而高院也另外點出,周昱帆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部分,根據檢方的起訴書記載,當時犯案兇槍是放在周昱帆的房間,後來是由周昱帆自己拿槍交給王綋騰。檢察官在一審開庭時主張,周昱帆觸犯的是持有具有殺傷力的非制式手槍罪嫌,這和殺人罪屬於裁判上一罪關係,一審當時曾納入爭點一併審理,但判決書卻隻字未提,顯然有被告已請求的事項而沒有判決的程序違誤。

    高院因此認定,檢察官上訴指判決違法有理由,且原判決裡的違法可能會影響罪責和科刑事實的認定,高院無法自為判決,因此撤銷發回更審。承審周昱帆殺人案的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遲中慧、受命法官黎惠萍及陪席法官陳昭筠。 全案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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