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明順砍殺房東11刀,拖10多天身亡,國民法庭認定成立殺人未遂。示意圖。侯柏青攝
男子陳明順2024年出獄後到友人賈男家借住,卻拿菜刀朝其頭部猛砍11刀後落跑,詎料賈男沒死還自行養傷,不知情的警員獲報上門查看且規勸就醫,遭意識清醒的賈男拒絕,拖了10多天後不幸身亡;檢方雖起訴陳男殺人罪並進入國民參審,但僅認定成立「殺人未遂」。值得注意的是,台南地院刑九庭認為成立「既遂犯」,但加入國民法官審理後,合議庭最終認定殺人犯行已達「因果中斷」,依殺人未遂罪判陳男11年,寫下《國民法官法》首例。二審維持原判,案經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
檢方查出,陳男2024年1月30日出獄,借住在賈男的台南住處,但他常被賈男辱罵而懷恨在心。他在同年2/1預謀犯案,隔(2/2)日凌晨2點多,他吸膠後拿菜刀跑到賈男房間往他的頭部後方猛砍11刀,導致賈男頭部外傷併慢性出血,他誤認賈男已經死掉,帶著兇刀騎機車逃逸。
住在賈男家一樓的租客同年2/11發現很久沒看到賈男,決定報警處理,不知情的警員當天曾前往賈男住處關心,詢問賈男要不要就醫,而賈男當時意識清楚,還告訴警員「不舒服已經服藥」,拒絕去看醫生。沒想到,另一名租客2/20上樓查看賈男狀況時,驚覺他已經過世,緊急報案。檢警2/23會同法醫解剖,查出賈男因頭部被人拿銳器砍殺,導致慢性出血引發低容積性休克死亡,推估死亡時間約在2/12到2/15之間。
不過,台南地檢署調查後,改依殺人未遂罪及《國民法官法》起訴,檢方還在起訴書特別敘明,警方曾上門詢問賈男是否要就醫,賈男當時意識清醒且拒絕就醫,足見他是基於自由意志放棄治療,因而認定陳男殺人行為與賈男死亡間的因果關係已中斷,因此僅認定成立殺人未遂。值得注意的是,2023年1月1日上路的《國民法官法》,僅限故意犯罪而發生死亡結果之罪(多數案例為殺人既遂),才會進入國民法庭(2026年1月1日擴大實施後,已納入殺人未遂罪適用國民參審),因此,本案依殺人未遂罪進入國民法庭審理,寫下首例。
陳男拿菜刀砍殺賈男11刀,但他拖10多天後才死,成為國民參審制處理殺人未遂首例。菜刀示意圖,非本案兇刀。取自Unsplash。
除此之外,全案究竟是殺人「既遂」還是「未遂」,在國民法官專庭也引發討論。
檢察官和辯護人一致主張構成殺人未遂罪。檢辯認為,陳男的砍殺犯行不足以致命,賈男是失血過多休克死亡,且他下手至少10天後才發生死亡結果,死亡主因應該是拒絕就醫;且賈男經解剖發現肝硬化導致凝血功能不佳的狀況,成為「死亡的貢獻因素」,加上警員的密錄器顯示,賈男可以切合問題回應警員,沒有神智不清,因此,陳男的殺人犯行和死亡之間,不存在相當因果關係(有因果關係中斷情形)。不過,台南地院刑九庭出現不同想法,認為賈男可能神智不清,才會在警察查訪時拒絕就醫,這並非「另一個獨立的外力介入事件」,因此不足以中斷因果關係,因而認為陳男有可能成立殺人「既遂」。
全案加入6名國民法官參審後,見解迥然不同。
合議庭認為,法醫師曾當庭證稱「常人若未喝水只能存活3日」,因而認定,賈男被砍殺後曾離開房間進食、喝水維持生命,而且勘驗警員密錄器檔案後,發現警員當初探訪賈男時,他的神智相當清醒。此外,國民法庭3名職業法官、6名國民法官評議時,認同成立殺人既遂罪的票數未達2/3門檻,顯示多數意見接受檢辯觀點,最終認定本案「因果中斷」,陳男僅成立殺人未遂罪。一審判決考量,陳男認罪,但他有多次暴力前科,且曾為了吸膠砍傷家人,認為有再犯風險,另斟酌陳男曾因酒駕入監及吸膠導致控制力下降等加減因素,判他11年有期徒刑、刑後監護5年。
有意思的是,由於全案見解不同,一審判決書還特別標註檢辯意見、刑九庭意見及國民法庭見解。陳男不服一審量刑,透過律師上訴,主張刑後監護5年時間太長,應改成刑前監護等理由,二審駁回上訴,他再上訴三審失敗,最終被判處11年定讞。此案也成為第一個行國民參審制的殺人未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