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張浩銘發文取暖,卻對司法院資訊處謊稱「帳號被盜」,遭移送職務法庭。資料照。陳品佑攝
高雄地院候補法官張浩銘因請求調動不成,在法官論壇匿名發文「取暖」,結果被學長姐負評灌爆。他見取暖不成,竟謊稱原文不是他發的,更聯繫司法院資訊處謊稱「被盜帳號」,請求刪除貼文,結果事後被比對出兩文根本使用相同IP,才道歉坦承是本人所為。但調查期間,張浩銘用來發文的平板電腦卻被發現已經「重灌」。法官評鑑委員會決議將他移送職務法庭,建議罰俸6個月。
發文取暖遭反轟,謊報「帳號被盜」根據法評會決議文,張浩銘日前曾以「雙親有特殊扶養、醫療需要」為由,向司法院申請優先調動到新北地院,經新北地院召開法官會議決議「不同意」。張浩銘不滿被否決,化名「不吐不快」,於今年5月27日,以「特殊調動法官會議的程序是什麼?」為題,在法官論壇發文抨擊新北地院審議程序,結果引來學長姐大量負面評價。
張浩銘眼看發文取暖不成,6月4日又另外化名「我才是甲法院的某法官」,發文和學長姐打筆仗,強調自己工作兢兢業業。不過,有法官眼尖發現,2篇文章IP位址相同被列在一起,懷疑是張浩銘「1人分飾2角」為自己洗白。但張浩銘辯駁說,他的帳號被盜,更於同日下午近4點,聯絡司法院資訊處表示「該篇文章從我帳號發文,但並非我本人發文」,要求司法院幫忙刪文。
資訊處接獲通報後,研判屬第一級資通安全事件,立即啟動調查。不過,張浩銘同日下午5點半左右,又打電話給資訊處,表示「現在我們資訊室已經在查,是誰盜用我的帳號了。」經資訊處資訊管理師詢問:「需要我們資訊處提供協助嗎?」張浩銘答覆:「不用,就是告訴你們我們資訊室已經啟動資安調查了,就是留個紀錄。」
不過,資訊處6月5日致電高雄地院資訊室詢問調查狀況時,該院資訊室卻表示沒接獲任何啟動調查的通知,直到當天下午5點多,資訊處又接到張浩銘電話,承認2篇貼文都是他本人所發,沒有資安疑慮,他還寄信給資訊處稱,「昨日請貴處協助刪除文章,是由我的帳號發出,並無資安事件疑慮,特予告知貴處,造成貴處之困擾,深感抱歉,謝謝。」
移送個案評鑑哭慘,求從輕議處張浩銘的行為觸怒司法院,將他提供不實資訊給資訊處的行為,函送高雄地院送交法官自律委員會審議,該會並以有應付個案評鑑事由,向法評會請求個案評鑑。不過,張浩銘卻哭慘,表示他2024年12月分發高雄地院服務後,隔年2月就發現母親左右眼都退化,已經無力獨自照料有視網膜病變且長期罹患慢性病的父親。
張浩銘表示,今年4月父親眼疾異常嚴重,考量哥哥姊姊都另有家庭和經濟壓力,原本已經打算要辭掉法官,是經長官建議,才改依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申請特別調動。他不滿審查決議,才會在法官論壇發文,結果引起軒然大波,考量既然新北地院決議已定,貼文內容也不妥,就想刪除貼文。但他發現他沒權限,才比照坊間網站平台刪文方式,求助資訊處。
張浩銘說,他沒料到資訊處隱藏貼文後,反而引起刪文風波,他於6月5日聯繫資訊處處長,經處長告知法官論壇使用規範,他才知道不能隨意刪文。他坦承一時思慮不周,聯繫資訊處時措辭不妥,但動機只是想刪文,沒有要通報「帳號被盜」的意思。他向資訊處處長解釋後,也獲得理解,處長表示將以「簽結」方式處理,他才會寄信稱「無資安疑慮」。
張浩銘認為,本起事件只是內部事項,且他24小時內就主動釋疑,打從一開始就向資訊處人員表示「請求協助刪文」,未曾強調「帳號被盜」,除了他本人外,也沒造成其他人員權益受損,違失情節不重。他也強調,分發高雄地院後他始終兢兢業業,不敢怠慢審判事務,月結案量介於60至100件,經過此事已虛心受教,將來會一改前非,請求從輕議處。
遭函送調查,發文平板竟已「重灌」不過,法評會調出通話紀錄和電子郵件後發現,張浩銘當時向資訊處說「帳號被盜」,本案函送高雄地院自律委員會後,經該會主席詢問,「我跟張法官確認一件事…貼文是張法官你本人貼的嗎?」他仍回應「如果按照函文上面寫的是就是。」可見仍不願正面面對自己的所作所為。更奇怪的是,張浩銘接受調查時,資訊處認定是透過公發平板電腦發文,平板卻遭到重灌。張浩銘否認要「滅證」,強調事發時他的平板放在台北住處房間,被胞兄小孩拿去看Youtube影片,拿回來時已是「藍底白字重設畫面」,他因而送回高雄地院資訊室重灌復原。他強調,如果知道後面還有調查程序,他就不會拿去復原;若真想湮滅證據,也應該弄成中毒或毀損,但他沒這麼做。
法評會認為,張浩銘為隱瞞發文事實的行為,已導致資訊處無端耗費人力、物力,且法官「電腦被盜」是嚴重資安問題,可能成立刑事犯罪,謊稱被盜,與「誣告罪」只有一線之隔;而他事後一再否認曾向資訊處表示「帳號遭盜」,顯然思慮不周且言行不檢。至於平板遭重灌一事,法評會認定「行為可議」。
法評會指出,人民不會希望由誠實、能力或個人道德標準受到質疑的法官行使審判權,因此即便是法官非職務的行為,仍然要符合一般人民期待的標準,以維繫公眾對法官正直形象的信任。張浩銘於本案不誠實的行為,有損法官正直形象,足認已違反「法官倫理規範」及《法官法》規定,情節重大,有送個案評鑑的事由,故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並建議罰俸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