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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南正副議長賄選案一審全無罪 藍營告邱莉莉、林志展「當選無效」敗訴定讞

    2024-05-23 18:31 / 作者 侯柏青
    台南正副議長邱莉莉及林志展。資料照。翻攝邱莉莉臉書
    台南地檢署去年將台南正、副議長邱莉莉、林志展等人依賄選罪起訴後,藍營台南市議員蔡宗豪、林燕祝及盧崑福3人旋即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選舉無效之訴」,法院去年6月判藍營敗訴。台南地院今年4/29判決邱莉莉等人無罪後,最高行政法院今天也以3大理由駁回藍營上訴,認證正副議長選舉結果合法有效,全案定讞。

    前年11月,台南市正副議長選舉賄聲賄影,檢方去年3/2偵結賄選案,認定邱莉莉、林志展及前民進黨中執委郭再欽等人以每票1000萬元以上代價,威脅利誘他黨議員支持或跑票,將邱莉莉等10人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投票行賄等罪名提起公訴。

    蔡宗豪等3名議員主張,中央選舉委員會在2022年12月2日公告第4屆議員當選人名單後,同年25日舉行議員宣誓就職典禮及正副議長選舉,全體議員互選後,由邱莉莉、林志展當選就任正副議長。蔡宗豪等人主張,他們都參與正副議長選舉,但邱莉莉等人既然涉嫌賄選,選舉結果應該無效,因此以台南市議會為被告,要求確認台南市議會與邱莉莉、林志展之間的議長、副議長法律關係不存在。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選罷法》未規定正副議長選舉可提當選無效之訴,加上權責機關行政院未處分解職,邱莉莉等人的案件也尚未有罪判決確定,判決藍營議員敗訴,藍營議員提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今天以3大理由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理由1、該選舉屬於依法辦理的選舉,因此衍生的公法爭議,在相關法制齊備前,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並準用《行政訴訟法》關於確認法律關係存在與否的訴訟規定。

    理由2、依照《地方制度法》第44條第2項、第45條第3項及依同法第54條第1項規定授權制定的〈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21條、第12條第3項等規定,經選舉成為「議長」、「副議長」的直轄市議員,自宣誓就職之日起,就具有直轄市議員兼議長、副議長的身分。

    立法者針對直轄市議長及副議長選舉有賄選的情形,除了定有「投票行賄罪」的刑責之外,有意不將這些情形列為能夠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的事由,這並非法律漏洞,也不得類推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有關直轄市議員當選無效之訴的規定。

    因此,兼具直轄市議員身分的直轄市正副議長宣誓就職後,除非是他們已經構成解職要件且經過行政院依法解除其議員職權,或者是因為其他事由(例如辭職、任期屆滿、死亡、司法懲戒撤職或被罷免等)而喪失其議長、副議長身分,否則其直轄市議員兼議長、副議長的身分,仍然屬於有效存在。

    理由3、蔡宗豪等議員及邱莉莉、林志展都當選台南市議會的第4屆議員,台南市議會於2022年12月25日舉行議員宣誓就職典禮及選舉後,經全體議員記名投票互選的結果,由邱莉莉及林志展分別當選議長及副議長,隨即依〈宣誓條例〉規定宣誓就職,他們就具有台南市議會議長、副議長的身分。

    蔡宗豪等上訴人雖然主張邱莉莉、林志展涉賄選遭檢方起訴,姑且不論他們是否在4/29經台南地院判決無罪,更重要的是,他們並不符合「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未執行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者」等行政院依法解除市議員職權的要件;他們也沒有因為其他事由(例如辭職、任期屆滿、死亡、司法懲戒撤職或被罷免等)而喪失議長、副議長身分。因此,邱莉莉等人與台南市議會之間,仍然有效存在議長、副議長的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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