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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察官「退案王」連3年考績吞「丙」 和地檢署鬥法2案敗訴定讞

    2024-04-11 23:17 / 作者 侯柏青
    最高行政法院。侯柏青攝
    前宜蘭地檢署檢察官吳志成,2019到2021年間,他連續3個年度都被宜蘭地檢署職務評定為「未達良好」(考績丙等)後辦理退休,他分別對宜檢提出3個行政訴訟反制。不過,2019年吃丙的案子上月敗訴定讞,最高行政法院今天針對2021年度的案子判他敗訴定讞,讓他吞下第2場確定敗仗,目前僅剩2020年度的案件仍在纏鬥中。

    調查指出,今年67歲、司法官學院28期結業的吳志成,曾任花蓮、宜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但他服務於宜檢以後,2019到2020年連續2年被評定為「未達良好」,前年6月10日,吳志成自願申請退休,但同年6月20日,宜蘭地檢署做出2021年的年終職務評定,再度讓他「吃丙」。連3年吃丙,讓他損失約108萬元的考績獎金。

    低於全國!宜檢調查曝他辦案水準

    最高行判決理由指出,吳志成的2021年度「檢察官平時考評紀錄表」顯示,在「辦案品質」、「學識能力」、「品德操守」及「敬業精神」部分,有27個項次被勾為C級(表現均能達到要求水準)、26個項次被勾為D級(表現未盡符合基本要求)、4個項次被勾為E級(表現多未達基本要求,經勸導、輔導仍未改善)。

    至於「個人具體優劣事實欄」裡,吳志成則被註記「2021年4月21日為媒體報導其辦案品質及敬業態度不佳問題」,而「綜合考評及具體建議事項」則有「辦案品質及敬業態度亟待改進」、「辦案品質、敬業態度欠佳,對書類上之意見,並無改善之意」等語。

    宜檢也在職務評定表的「備註及具體優劣事實欄」中,註明他偵辦個案時有違犯職務義務或有怠於執行職務的狀況,包括有24案「不開庭傳喚被告就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6案則「傳拘不合法、未查明被告住居所或在監情形就打算通緝」、4案「書類的認事用法有誤」、16案「辦案或結案潦草」。

    此外,吳志成也被註記,曾在外勤相驗業務中疏於執行職務。根據宜檢調查,他在2021年3月9日擔任外勤檢察官時,本應全天待命執勤,而地檢署當晚9點50分接獲一起「器官捐贈」的緊急通報相驗案,沒料到,法警室撥打他的手機和住家卻完全聯絡不上,只好十萬火急的商請值星主任檢察官趕赴醫院協助,但直到主任檢察官、法醫和書記官統統都已經在醫院處理捐贈程序時,他才抵達現場。

    除了這些,宜檢更統計指出,他的辦案成績也不出色,起訴案件被判無罪的比率為全署最高,而他的辦案正確率卻低於全國地檢署水準。

    最高行綜合審查後認定,宜檢的年終職務評定結果,沒有違反相關規定。

    他咬職評會委員內幕,最高行認沒問題

    此外,吳志成主張,他被主任檢察官或檢察長「退案」,是高層「干涉個案」、「影響獨立行使職權」。不過,最高行表示,檢察官代表國家依法追訴處罰犯罪,在外部關係上,對於法院行使職權,固然享有其獨立性;但在檢察體系的內部關係上,關於其職務的執行,則有服從檢察首長指揮監督的義務。他的主張,只是對於檢察一體的歧異見解的指摘,不足以採信。

    最高行認為,宜檢作出處分時,雖然沒有記明理由,而且沒有給吳志成陳述意見的機會,但這些程序瑕疵,都已經在復審程序終結前補正完成,原審判決沒有違法問題。

    不過,吳志成仍緊咬宜檢職評會做處分的程序違法。

    他主張,時任宜檢主任檢察官梁光宗曾參與2021年度的第一次職評會初核審議程序,當時他擔任主席,但梁是他的直屬主管,不得審議他的案子,卻該迴避卻未迴避。他也點出,時任職評會的委員檢察官黃正綱曾在會議進行時,當場表示立刻辭去委員身分並離席,導致會議只剩4名委員,這樣的開會人數,已經不符合委員人數至少5人的規定,依法不能做任何決議,這些全都是程序瑕疵。

    不過,最高行審酌後仍支持原審見解,認為梁光宗雖然身為主席,但當時他並未針對吳志成案投票,而且當時職評會委員投票決議不須邀請吳志成列席後,檢察官黃正綱雖然「口頭表明」即刻辭職並離開,但委員辭職的意思必須到達檢察長才生效,由於當天檢察長仍不知情(事實上檢察長於10天後才批示准辭),因此,黃正綱在當天仍具備職評會委員身分。

    最高行解釋,該次會議仍符合最低5名委員的開會門檻,至於黃正綱離席後,餘下的4名委員仍有達到全體委員過半數的門檻,因此,會議決定仍屬合法有效。

    最高行綜合判斷後,認為原審判決並無違誤,今天駁回吳志成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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