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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人吵架拿「8.8公斤鐵棍」刺死同事 國民法官判9年二審支持原因曝光

    2024-03-19 12:50 / 作者 侯柏青
    國民法庭。侯柏青攝
    高雄燕巢區鋼鐵廠王姓男子,去年1月和林姓男同事吵架,王男拿重達8.8公斤的鐵棍朝林男揮打而擊中他的頭頸,導致林男倒地送醫不治。王男行兇後到警局自首,國民法官去年10月依傷害致死罪判他9年。檢察官認為判太輕,王男覺得判太重,雙雙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今天支持國民法官見解,二度判9年。可上訴。

    一審國民法庭認定,王男和死者林男為同事,林男去年1/12下午4點不願配合王男的工作,雙方起口角,王男不滿竟拿起重達8.8公斤(長88公分、寬5公分、厚2.5公分)的鐵棍,朝林男左胸以上部位揮打1下,擊中林男頭頸交界部位導致癱倒。林男頭部外傷、硬腦膜下腔出血、腦幹出血、腦幹橋腦、大腦橋、腦室周圍及腦髓瀰漫性壞死,同事緊急將他送醫,4天後仍不治死亡。王男行兇後馬上回家換衣服,之後前往警局報案自首。

    國民法庭認為,王男案發後所為節省司法資源及表現出悔意,決定予以減刑,斟酌兩人是單純口角,林男沒有做飲酒、抽菸及「你來打我啊」等挑釁行為,王男就下重手害命,造成林男家屬無可抹滅的傷痛,考量王男犯後賠償35萬元且願意過戶共有土地及向家屬道歉等條件,判處王男9年。檢辯都上訴。

    檢方認判太輕,他認判太重

    檢方上訴主張,王男在偵查中供述多處不實,無助節省司法資源,他行兇後就離開沒施救林男,而且林男在醫院搶救4天他從未探望過,可以認定王男根本沒有悔改真意,應該不適用「自首」。檢方也抨擊,王男「先前已屢對(被害人以外)職場同僚暴力相向」,要求從重改判11年10月。

    王男則上訴主張,國民法官沒有審究他事後一直關心林男傷勢及悔悟,而他在審判後又再賠償6000元(每個月匯3000元,已匯2次)給家屬,刑度還是偏重。他另從量刑系統出發,認為查詢系統可以發現,「被告於審理中全部自白」且「符合自首」的「傷害致死」案例,合理的量刑區間是5到7年10月,這類案件犯行比本案嚴重很多,他認為判4年6月比較公允,希望爭取更輕的判決。

    量刑不當?二審合議庭逐一駁斥

    二審合議庭則強調,按照《國民法官法》規定,國民法官法庭認定的事實,如果沒有違背經驗或論理法則,縱使本院心證更強烈傾向其他結論,也應尊重國民法庭判斷,不得予以撤銷(即文獻所稱不採「心證比較優先說」而採「經驗/論理法則違反說」)。合議庭認為,為了尊重國民法官法庭量刑反映的國民正當法律感情,該怎麼評價量刑,只能在量刑超過區間而出現錯誤,或者是國民法庭濫用裁量時才能撤銷。

    合議庭指出,國民法庭認為王男符合自首減刑屬於「量刑事實評價」,沒有濫用裁量,符合「犯罪行為人主動前往警局至少可減省查證行為人為何及所在之勞費」等通常認知。此外,檢方開庭舉證王男屢次對同仁暴力相向,國民法庭雖然沒有記載在判決書裡,但是國民法庭判決書本來就是「簡化、擇要」記載,不等於是「漏未審酌」。

    此外,王男律師抗辯說,他是因為死者不斷挑釁才犯案,但國民法庭並不採信這點,二審合議庭必須尊重。至於王男聲稱他在原審判決後才開始持續賠償,合議庭認為,賠償金僅微幅增加6000元,相較於他造成的損害微不足道。

    而王男依量刑系統稱他應該判更輕,合議庭認為,量刑系統仍有限制,當輸入特定檢索條件時會導致案例只剩個位數,應該要防止這些個別數據誤生權威和定錨效應,才符合國民參審的宗旨。王男操作該系統只得到4件結果,不足以推論他的刑度過重。

    二審合議庭據此認定,國民法庭原審判決無違誤,今天駁回檢辯上訴,全案仍可上訴。本案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法官孫啓強、法官鄭詠仁、法官莊珮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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