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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過時效、無證據」涉翁茂鍾案21項違失 前最高法院庭長顏南全確定脫身

    2024-01-19 20:29 / 作者 侯柏青
    懲戒法院。資料照。廖瑞祥攝
    已退休的前最高法院庭長顏南全,2001年不當接觸富商翁茂鍾,遭監察院糾出21項違失並彈劾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但職務法庭第一審認定其中5項違失超過《公務員服務法》舊法的10年懲戒時效而免議,另16項則不必懲戒。監察院上訴第二審宣告失敗,顏南全確定全身而退,保住退休金。

    根據監察院移送,顏南全(已於2015年6月2日退休)在1994年12月24日到2012年7月1日擔任最高法院法官,他在翁茂鍾的百利案上訴最高法院期間,偕同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石木欽不當接觸翁茂鍾並透露分案訊息。

    此外,顏南全在銀行員諸慶恩無辜捲入的刑案上訴最高法院期間(2002年6月20日至2003年8月14日),2度不當飲宴。在諸慶恩捲入的民案(怡華案)上訴最高法院期間(2004年5月31日至2004年10月21日),他也為兒子當兵事宜請託翁茂鍾,另3度不當飲宴,他擔任該案三審陪席法官時,參與評議時未揭露或自請迴避。

    至於百利銀行案一、二審期間(2004年6月至2009年6月17日),顏南全涉和怡華訴訟代理人或翁茂鍾飲宴,他事後擔任百利案的三審陪席法官,評議時也未揭露或自請迴避。至於百利案二審時,他則多次於翁在場的場合飲宴或球敘,更在最高法院辦公室接見翁,並8次拿翁送的襯衫、4次收下營養品。

    但是,懲戒法院一審認為,顏南全最後的違失行為時間點,距今已超過追訴時效規定的10年,只能判「免議」。至於符合時效的部分移送事項,則認定「不受懲戒」。

    監察院上訴,但結果並未翻盤。

    懲戒法院二審今天認定,有5項違失已超過10年懲戒權時效,原審判「免議」並沒有違法之處;至於顏南全涉及的另外16項違失行為,二審認定,依照翁茂鍾筆記本的內容,只記載日期、時間、地點和人員,沒有記載有討論案情或顏南全有違失的行為,且翁茂鍾出庭時講法含糊,證稱有見面、有聚餐,但無法確定筆記本裡面的人都有到場。由於沒有積極證據證明顏南全有違失,原審判決顏南全不受懲戒並沒有違法之處,也沒有必要依監察院的聲請召開諮詢會議,或請法律倫理學專家提出鑑定意見的必要。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第二審,根據以上理由駁回監察院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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