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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院《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三讀通過 權勢性騷最重罰百萬

    2023-07-31 11:19 / 作者 胡家銘
    立法院今透過臨時院會進行《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修正草案三讀。廖瑞祥攝
    立法院臨時會今(7/31)是最後一天,會中將以《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上午立法院三讀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新增「權勢性騷擾」的規定,無論是否於工作時間發生、是否同屬相同事業單位,均將納入規範,且若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性騷擾者,可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自政壇延燒至各界的「Metoo」運動層出不窮,促使行政院著手推動《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等「性平三法」修正,其中,性工法由勞動部主管,本次修法重點在打擊權勢性騷,並賦予雇主防治性騷擾責任。繼上週五立法院臨時會臨時審議《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後,今天接續處理《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盼強化打擊加害人、保護被害人權益,建立可信賴的性騷擾防治制度。

    今表決過程中,朝野對30人以下公司的防治懲處以及相關罰鍰仍未有共識,保留第13條與第38條之1至院會表決,最終通過民進黨立院黨團所提的修正動議。

    立法院三讀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將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並載明「權勢性騷擾」的定義,指利用權勢或機會,性騷擾因僱用、求職或執行職務關係受自己指揮、監督的人,同時將「非工作時間」納入規定,無論是否屬同一個事業單位、只要有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的不同事業單位、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均受法律規範。

    三讀條文中規定,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性騷擾者,處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但情節輕微,經向被害人道歉並獲致接受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對於「退避權」相關規範,三讀條文新增規定,若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情節重大,雇主得暫時停止或調整被申訴人之職務,經調查未認定為性騷擾者,應予補發停止職務期間的薪資,但若經雇主或地方主管機關調查後,認定為性騷擾且情節重大,雇主得於知悉該調查結果之日起30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三讀條文規定,若被申訴人是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申訴人得在地方主管機關調查期間,申請調整職務或工作型態至調查結果送達雇主之日起30天內,雇主不得拒絕,若違反該規定,可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另針對現行法只規定30人以上公司需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三讀條文納入10人以上、30人以下公司,規定其應訂定申訴管道,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同時明定雇主接獲性騷擾申訴時,應避免性騷擾再度發生、提供心理諮商、對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適當懲戒或處理行為人,並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若非接獲申訴而知悉,雇主亦應釐清事實、適度調整工作內容、依被害人意願提供心理諮商。

    現行條文針對雇主未採取適當措施防治性騷擾,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三讀條文則修正規定,雇主知悉性騷擾未採取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針對10至29人公司若未訂定申訴管道,且限期未改善者,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30人以上公司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三讀條文規定,受僱者或求職者因性騷擾受有財產及非財產上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賠償責任,行為人因權勢性騷擾,法院得因被害人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賠額1倍到3倍的懲罰性賠償,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被害人得請求損害額3倍到5倍之懲罰性賠償,唯已善盡防治規定者不負賠償責任。

    時效方面,三讀條文規定,在《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法通過施行前,已受理性騷擾申訴案件尚未終結者,及於修正施行前已發生而於修正施行後才受理者,均適用修正施行後的程序規定終結之,但已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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