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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衡的性平2-2】甩鍋式的政院版「性平三法」草案 接不住「三不管地帶」被害人

    2023-07-24 07:10 / 作者 洪敏隆
    立法院召開臨時會,將審查包括「性平三法」等法案。資料照,廖瑞祥攝
    台灣近兩個月來在各場域揭露的#MeToo事件,引發全民關注,行政院日前(7/13)公布「性平三法」修法草案,相關案件能否藉由這次修法,真正有效、友善、可信賴處理,建構完善性騷擾防治網絡?

    1998年長庚醫院護士三度遭醫生性騷擾,向醫院申訴反遭到調職,歷經3年訴訟才獲民事賠償;2000年屏東高樹國中學生葉永鋕因性別氣質長期遭到同學霸凌,只敢在沒人時如廁導致其重傷倒臥延誤救治;這些悲劇憾事換來《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等性平三法的立法。

    回顧台灣性平三法立法過程,都是被害人的傷痛血淚爭取而來,這次推動修法,從民進黨黨工控訴遭受性騷未受到黨中央妥適處理開始,#MeToo事件遍地開花,不只讓全民震驚,這些沉痛的過程也促使政府推動「性平三法」修法,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都疾呼三個法令存在很多問題,有這機會可以全面翻修,希望可以一次到位,修得更完善。

    行政院版修法草案,民間團體及學者專家認為相較於《性平法》及《性騷法》的修正,《性工法》反而是三法中修法內容最少的,對職場遭性騷的被害人保護並未完善。

    政院版「性平三法」修法草案不足及應加強事項


    問題一:行為人並未都適用行政罰 加重處罰恐成「煙霧彈」

    現代婦女基金會執行秘書吳姿瑩指出,修法版本新增的公權力介入外部申訴管道與民事「懲罰性賠償責任」,都僅限於最高負責人或利用權勢為性騷行為人,無法回應現況職場大多數被害人遭受性騷或性侵的加害行為人不是雇主,無法杜絕職場性騷擾及提供被害人面臨職場性騷所遇到的問題及相關協助需求。

    台灣防暴聯盟理事、律師王如玄指出,在第一線協助被害者的過程中,常常聽到職場性騷擾的被害人吶喊:「我為什麼不能依《性騷法》對行為人提出申訴?我只是要行為人接受法律制裁有這麼難嗎?」癥結在於《性騷法》第1條第2項的但書,排除《性工法》、《性平法》的適用,導致職場及校園性騷擾被害人要求行政裁罰,只能回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及第89條條規定處理。

    王如玄說,要接住「三不管灰色地帶」被害人,最有效率的修法是刪除《性騷法》的但書規定,讓任何行為人的申訴裁罰都可以適用,當職場性騷擾行為人若是負責人,則可視為違反《性工法》未善盡保護受僱者或求職者之責任,再對雇主加倍予以裁罰。

    這次行政院版修正草案另一重點在強化權勢性騷罪加重其刑或處罰,婦團認為,台灣《刑法》早有權勢性交猥褻等罪名,刑責規範也不輕,應思考為什麼仍無法遏止行為人停止加害?婦女新知基金會祕書長覃玉蓉指出,提高裁罰上限,但是裁罰基準沒有改變,加重其刑或處罰就只是「煙霧彈」,除非到非常誇張的案例,可能才會觸及上限,但有《刑法》可處理,因此修法重罰有無效果是存疑的。

    吳姿瑩強調,《性工法》主要規範雇主建立性別友善工作環境的責任,最重要是明定專案勞檢制度,按季公布處分類型、金額及具體改善情形,才能真正督促雇主確實遵守工作場域的性騷擾防治義務。她認為,要彌補職場性騷擾事件對受僱者或求職者之損害,並讓雇主重視職場性騷擾事件之預防及補救,應建立對雇主民事懲罰性賠償金制度,而非只限於權勢性騷擾行為人。

    婦團呼籲「性平三法」修法應更周延。現代婦女基金會提供


    問題二:被害人留職停薪成「不利處分」 申訴門檻恐造成更多黑數

    政院版《性工法》修法草案增訂「當性騷擾的行為人是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時,申訴的被害者可申請留職停薪」,目的是能夠隔離被害人與行為人共處的困境。但是,立即「停薪」將使申訴的被害人頓失收入,造成經濟上的衝擊,覃玉蓉認為已違反現行《性工法》第36條規定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提出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有「不利處分」。

    該項規定的本意是讓被害人「可以選擇」留職停薪,但是實務上可能成為公司恫嚇被害人若要申訴,就要「強制」留職停薪的手段。婦女新知憂心此項設計將導致遭遇權勢性騷擾被害人即便勇於提出申訴,卻可能立即面臨喪失收入的情況,等同變相懲罰受害者,反而提高申訴門檻讓申訴人卻步,呼籲原則應該是「可留職但不可停薪」。

    另一個問題是,政院版規定只有被害人提出申訴時,雇主才有義務「採行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若雇主僅知悉有性騷擾事件,而被害人未提出申訴時,雇主就沒有相關義務。覃玉蓉指,這在實務上恐形成雇主面對性騷擾事件更加消極處理、甚至透過各種手段提高申訴門檻,未來黑數恐怕更多。

    民進黨立委陳秀寶、黃秀芳召開「清除性騷的溫床,呵護受害者的傷」記者會。陳品佑攝


    由於很多#MeToo事件是行為人和被害人分屬不同公司,只是有業務合作關係,過去是由被害人所屬公司啟動調查,但調查結果並無法「管到」行為人,因此在政院版草案規定行為人與被害人分屬不同雇主時,接獲性騷申訴案都要啟動調查,覃玉蓉憂心被害人遇到性騷要被調查2次,反覆敘述事件過程對被害人都是種傷害,且兩邊雇主若調查結果不同,要依照哪邊調查?

    問題三:國家責任不該置身事外 前端預防比事後懲處重要

    重點應該放在臚列雇主知悉性騷擾事件後應採取的措施,讓公司有所遵循,婦團及學者都遺憾沒有在這次修法見到更積極作為。

    暨南大學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特聘教授王珮玲指出,台灣大部分是中小企業,婦團及專家都常接獲雇主詢問該如何處理公司內的性騷事件,事實上大多數企業都很在意這件事,想要做好措施,只是不知道如何處理,需要政府更多協助;現在修法版本偏重處罰,儘管有威嚇作用,但是「所有被害人希望的不是傷害造成的事後懲處,而是在前端能夠預防有所保障」,國家應負起責任,入場協助企業從預防開始做起。

    行政院長陳建仁。廖瑞祥攝


    「重點在國家擔起性騷擾防治責任,國家責任不僅是修法就了事,後續的執法強度才是真正政府要做的事。」王如玄強調,民間團體訴求國家責任入法,訂定性騷擾防治、教育宣導及輔導計畫,並每年公布性騷擾成效及改善報告。重要的是透過專案勞動檢查手段,督促雇主遵守法律並公布勞動檢查結果及具體改善情形。

    吳姿瑩說,國家責任入法應包括規範主管機關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教育宣導、輔導計畫,並應訂定雇主性騷擾防治及被害人申訴指引、建立性騷擾調查人才庫,協助雇主辦理性別平等教育、設置性騷擾申訴專責單位、人員與訓練,及受僱者保護、性騷擾行為人輔導等措施。

    在這波#MeToo浪潮中,很多態樣是有些公司長期拿到很多政府資源,不論是公司內部或是合作對象,有很多違反「性平三法」情事,甚至運用權勢關係不讓受害者講話,或是行為人是掌握很多政府相關資源,例如局處倚重的審查委員,運用可以掌「生殺大權」的權勢性騷。

    吳姿瑩說,這也是政府制衡性騷可以採取的「積極作為」,目前《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4款有規定「歧視性別….情節重大者」要刊登政府公報,可以比照此精神,將相關規範納入「性平三法」,對涉及重大性騷事件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亦不得申請政府相關補助,經補助者予以撤銷並追還所領補助,以杜絕獲取更大資源及權勢續行加害之事;政府遴聘相關專家委員也應有相關規範。

    問題四:未接住「非典型僱傭勞動者」 性別暴力防治應拉高層級

    陽明交通大學傳播與科技學系副教授戴瑜慧呼籲,修法也應關注「非典型僱傭勞動者」,像是演藝圈爆發多起性騷,這類產業特性是靠人脈接案,受害者鼓起勇氣說出來,往往得到的不是承接,是二度言語傷害與職場霸凌,甚至面臨接不到通告遭到封殺。

    吳姿瑩說,婦團主張任何職場性騷擾被害人的勞動權益保障皆應入法,針對演藝業等非屬僱傭關係、但因從事勞動而遭受性騷擾之被害者,政府應提供保護資源予以協助。

    黑人(中)遭女星大牙(左)、郭源元(右)指控性騷擾。翻攝臉書


    覃玉蓉說,性平三法修法及相關改革茲事體大,短時間內倉促修法,除須回應各界高度關注修法改革是否足夠全面、會不會「漏接」的問題外,也應極力避免偏離對抗性別不平等與性別歧視的目標,建立體制性做法,更重要是未來要持續性地關注、分析、思考如何防範或預防性別暴力事件,讓傷害自始不發生。

    「性別暴力不只是單一組織的個別問題,而是社會根深蒂固的共同問題,需要全面性的運動來改變社會的認知、眾人的態度。」王珮玲呼籲,政府應該拉高落實性平的高度,由總統府設立性別暴力防治辦公室,性別暴力是嚴重侵犯基本人權的重要議題,許多國家都以最高規格來面對,包括設立專責辦公室、研究單位、統整政策、推廣教育訓練等,政府應藉此宣示推動社會認知、態度全面改造運動的決心。

    覃玉蓉也呼籲,中央政府應依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35號一般性建議,提出國家行動計畫,建立性別暴力事件統計資料搜集、分析與發布的完整制度,檢視在性別暴力防範上有無過失與疏漏之處並提出改善精進,惟有採取持續、長期、常態性務實作法,才能真正消除性別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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