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來了3-3】看看日本經驗 「裁判員制」12年43人判死刑

2023-02-06 07:00 / 作者 洪敏隆

13年前日本施行裁判員制度,而台灣的國民法官雖然幾乎全數移植這套制度,但考量日本實施以來的優缺點及國外案例後,「截長補短」從中進行了改款。至於兩套系出同門的制度有何不同?日本經驗又能帶給台灣什麼啟示?




台灣的國民法官承襲自日本裁判員制度,日本的法律制度歷經更迭,在大正時期於刑事案件引進陪審制,1943年因受第2次世界大戰戰局影響而喊卡,戰後並未恢復陪審制度,均由職業法官審理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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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國民法官承襲自日本裁判員制度,但兩者仍有很大不同。圖為日本東京高等裁判所外民眾舉牌抗議。路透社




直到2001年日本內閣下的「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提出引進人民參與審判的建議,前總理小泉純一郎在2004年提出《裁判員法》(さいばんいんほう),歷經5年準備,日本於2009年(平成21年)5月21日正式實施裁判員制度。



日本裁判員制度的台灣大改款



2009年8月3日,東京地方法院進行了裁判員制度施行後的首次公審,這次的事件源於某男性涉嫌在東京足立區刺傷一名女性,法院從2萬7700名候補裁判員名冊中抽選100位候選人,逐次篩選和抽籤後挑出6名素人與3名職業法官共同審判,最終判處被告15年有期徒刑。



13年後,台灣走上相同道路,但相較「裁判員」的稱謂,台灣「國民法官」的名號似乎更加響亮,這套制度的原型雖然大部分仿效日本,但從法條設計層面抽絲剝繭,仍可發現一股濃濃的「台灣味」。



首先,台日的人民參審制度雖然都適用重大犯罪,但台灣規定,在施行前3年只適用「故意犯罪致人於死者」,後3年才將範圍擴及「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且特別排除了相對複雜的毒品及少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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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觀日本,只要可判死刑或無期徒刑、須經合議庭審判的重大刑案(法定合議案件)及導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全被吸入這套制度,適用範圍顯然較廣,至於相關罪名則包括殺人(含既遂與未遂)、傷害致死、強姦致死、非閒置建物縱火及擄人勒贖等。此外,裁判員制度也未特別排除少年案件,加上日本規定營利走私興奮劑(運輸毒品)等罪名最高可處無期徒刑,自然也被納入審判範圍。



另一個顯然不同之處為,兩國的年齡資格有落差。台灣斟酌公職選舉時的候選人資格,將國民法官年齡定為「滿23歲」;日本《裁判員法》則根據眾議員選舉權年齡將符合參與審判資格訂為「滿20歲」,其後日本將選舉權年齡降低為18歲後,裁判員資格雖暫時未變動,但隨著去年4月1日將《民法》成年從20歲調降為18歲,裁判員年紀已跟著下修到「滿18歲」。



不過,台日制度裡的合議庭成員則相當一致,規定由3名職業法官搭配6名素人審理。有意思的是,日本有例外規定,若是無爭議案件(例如被告自白或罪證明確等),可在當事人無異議下,改由1名職業法官搭配4名裁判員審理,只是該規定在司法實務上罕見使用案例。



其次,台日的論罪投票制度都設計成「附條件多數決」(至少含1名職業法官同意票),但是,台灣國民法官的成罪門檻設計得較高。



根據日本規定,「論罪」和「量刑」時均採取「單純多數決」(5票通過,含1票職業法官),但在台灣,無論是成立罪名或量處死刑,均採用門檻較嚴格的「特別多數決」(6票通過,含1票職業法官),換言之,得取得超過3分之2的同意票才能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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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拖長,素人裁判員曝辭退潮



施行《裁判員法》至今已步入第14年的日本,顯然成為台灣最佳借鏡,但日本在這條素人參審道路上,又曾出現過那些燙手山芋?



根據台日設計,檢辯在進行審理前必須先進行證據開示、交換彼此主張及討論證據,以便法院做出合宜的審前計畫書。



但浮上檯面的首要問題,就是這段審前程序的「延宕」。根據日本最高法院事務總局統計,2009年施行首年,每案審前程序(進入審理前的前置準備期)約花費2.8個月,拚了近10年,直到2018年統計卻發現,平均每案都得花上8.2個月。



去年,法務部和東吳大學法學院曾舉辦台日美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學術及實務交流研討會,前日本檢察官、現任律師江崎佳孝梳理出「檢辯準備的拖延」、「法院疏於管理流程」、「欠缺對於爭點及證據整理的認識」等3點原因。



審前整理的時間拖長,證人可能出現記憶衰退現象,更可能有高齡被害人、證人因為死亡或失智症而無法作證,導致裁判員更難獲得心證。棘手的是,由於檢辯的審前程序不公開,加上被害人或家屬不瞭解流程,可能會懷疑案件被置之不理,進而出現「對司法的不信任感」。衍生的另一個麻煩則是,遭收押的被告因無法進入審判程序而詰問不了證人,導致交保期也往後拖。



審理時間拉長 甚至超過200天



日本法院也注意到此事的影響,但即使2016~2018年間不斷踩煞車試圖挽救,但2018年統計仍高達8.2個月。零零總總加起來,導致一個案子的審理時間,從起初的平均每案約耗費5個月,一路飆升到每案平均逾10個月。



而且一遇到複雜案件顯然更耗時!參與過許多件裁判員審判的前日本檢察官、律師伊藤雅大就分享,較複雜且困難的案件,從初次審理到判決可能會花上10幾天到幾十天,也有案件超過100天,目前最長的案件更持續審理超過200天。



從日本最高裁判所出版的《裁判員制度10年總括報告書》更可以發現,裁判員花在「開庭」的時間,從首年的526.9分鐘一路飆升到2018年的640.3分鐘;花在「終局評議」的時間更從397分鐘直奔778.3分鐘。兩者的時間都快要翻倍。



若換算成法庭審理日數,首年平均審理時間為3.4天,直到2018年則要花上6.4日,每案約需「一週」才能做出判決。審理時間的冗長對裁判員勢必產生負擔,具體的數字或許在辭退率上可以窺知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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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日本裁判所統計,一開始的辭退率約為53.1%,到了2018年上升到67%,將近7成的裁判員以各式理由無法擔任裁判員,日本實務界分析,最主要的理由應是「審理時間長」,再者是「經濟不景氣」讓裁判員擔心參與審判恐危及工作,此外「少子化」也導致許多人以照顧家人為由打退堂鼓。



裁判員判決無明顯變化但「有特色」



至於投入大量經費人力的裁判員制,至今成效如何?根據日本最高裁判所統計,2009年5月到2021年9月,共有1萬4394人進入裁判員制度,1萬3946人被判有罪,132人全部無罪,43人被判死刑、263人被判無期徒刑,15名少年遭移送家事法院,駁回301人的公訴或移轉管轄。



這反映了什麼?一橋大學.青山學院大學名譽教授後藤昭分析,從審判結果而言,裁判員和職業法官審理的狀況相比「並無顯著變化」,但出現幾項「特色」。



1、無罪比率稍微提高(0.9%)。日本的刑事審判無罪率奇低(99.9%有罪,無罪率僅0.1%),但裁判員制無罪率高達0.9%。不過,考量裁判員制度僅適用重大案件,原本被告否認比率就高,況且無罪的主要犯罪類型為走私興奮劑(132名無罪被告有50人犯此案),該犯罪類型與「主觀犯意」有關,因此難以推定這就是裁判員制的特色。



2、就殺人、傷害致死、性犯罪等罪名的量刑而言,一般認為刑罰「稍有變重」,卻沒有「明顯重刑化」的趨勢。但有量刑範圍分布擴大(多元化)的特色,且宣告緩刑時交付保護管束的比例偏高,顯示裁判員對教化是「有所期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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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院外。取自PAKUTASO




鑒於台日國情、民族性不同、法律制度也有差距,因此國民法官制度上路後會不會浮現相同的問題並無定論,只不過,台灣既然移植這項制度,日本經驗無疑仍是最好的前車之鑑,政府應審慎看待並提早做好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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