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龍滿接受鑑定時曾羞辱醫師,還數度拒絕鑑定。資料照。民眾提供
高雄「鬼鄰」吳龍滿持刀闖入當2幼子的面殺死羅氏夫婦,一、二審均判2個死刑,最高法院今(6/10)天以他並非不能做精神鑑定、殺人動機待釐清等2大理由撤銷發回。但二審判決早就回答了問題,一審曾委託兩家醫院分別對吳男做精神及量刑鑑定,但他拒配合還罵醫師「很爛」,二審辯護人再次委託鑑定仍遭他拒絕,法院另委託2名教授、一名醫師訪談他也否決,合議庭最終依客觀證據認定他犯案時有責任能力,才駁回上訴。
開庭態度差還傳喚被害人小孩調查指出,吳男住在高雄市苓雅區武廟路的一處大樓13樓,他長期不滿住處深夜傳出不明聲響,他個人懷疑是住在14樓的羅姓夫婦一家子發出來的,於是在2023年9月15日早上持刀上樓尋仇。他利用小孩在門口穿鞋、大門未緊閉的空檔闖入,當兩名幼子的面,狠砍35歲的羅妻5刀後,再闖入主臥室朝睡夢的36歲羅男猛刺8刀,兩夫妻當場身亡。吳男殺人後旋即下樓騎車往屏東方向逃逸,高雄警方火速南下追人逮捕。
離譜的是,吳龍滿犯後態度惡劣無比,其在檢方偵查、一審期間行使緘默權,二審時則故意傳喚小孩作證遭拒,還嗆檢審辯一直問「很煩」,一、二審均判2個死刑。
即使如此,最高法院今天仍將全案撤銷發回更審,主要理由是一、二審認定的殺人動機仍有落差,一審未認定殺人動機,二審認定吳龍滿是因懷疑樓上發出噪音而預謀殺人,但與卷證資料不符。最高法院也認為,根據卷證資料,吳男並非不能做精神鑑定,為符合「113憲判字」意旨,因而撤銷發回。
吳龍滿殺人後毫無悔意,還多次不耐煩嗆檢察官。資料照。民眾提供
一審委託鑑定無障礙重回二審判決,吳龍滿由法律扶助基金會委任3名律師辯護,其律師主張,一審委託高雄長庚醫院、屏安醫院分別針對吳龍滿行為時的精神狀態及量刑鑑定,因為他鑑定過程有不配合的狀況,因此認為鑑定報告不具證據能力。
不過,二審曾傳喚負責鑑定的兩名醫師作證,兩人都證稱是依據現有事證及專業評估進行鑑定,合議庭認為,雖然鑑定報告所採用的資料和同類型的鑑定來比或許有欠缺,但考量鑑定過程符合程序,如果因為吳龍滿拒絕回答或有消極不配合的情況就改變認定,可能會變相容許被告用自己的意思影響法院判斷(例如多次鑑定後再挑選符合意思的鑑定報告)。
此外,吳龍滿的家屬主張他有身心症,但法院調閱他的就醫紀錄,並沒有發現相關病史,客觀上無法推斷他犯案時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此外,高雄長庚醫院的鑑定結果,排除他可能有精神疾病或情緒障礙,加上他在鑑定過程中可以理解問題,思考後可以針對利弊得失講出對自己有利的答案,雖然對社會和法律的認知偏差,但判斷、行為與執行能力不比一般人差,僅屬於「成人的反社會行為」,並非精神疾病的犯罪行為。
二審認為,他事前準備刀械行兇,案發前還刻意爬樓梯以避開大樓電梯監視器,犯案後潛逃且沿路丟血衣褲等,甚至把犯案刀械藏起來,檢警迄今仍找不到,顯見他的犯案過程規劃縝密,不是一時衝動。此外,他在案發後雖然行使緘默權,但從整體過程看來,他有選擇性回答的狀況,而且在庭訊時也曾反問檢察官和法官,證明他對現實的認知與平常人沒有差異。
吳龍滿邊逃邊丟犯案物品,顯示預謀殺人。資料照。民眾提供
二審委託鑑定他悍拒此外,二審指出,他在接受屏安醫院接受量刑鑑定時,片面指摘醫院「我想就這樣結束吧,後面是不是還有一個醫師要來,最好連院長一起叫來,讓他知道他請的醫師有多爛」,用言語及動作表達對鑑定人員的憤怒和威脅。二審表示,他的辯護人主張應該委託其他機關再次進行鑑定,但吳龍滿本人明確拒絕接受任何鑑定,二審曾委託台灣大學教授謝煜偉教授、國立台北大學周愫嫻教授,會同亞東醫院老年精神科李耀東醫師對被告進行非正式訪談,吳龍滿也表示拒絕鑑定,合議庭無法強迫他接受鑑定。合議庭因此認定,再委託其他機關或專家學者針對同一事項實施鑑定,根本沒有實益,才會駁回辯護人的聲請。值得注意的是,吳龍滿非但不配合鑑定,在一審開庭時還態度囂張地說,「你們都一直定調為噪音,你們都沒有去問其他住戶,那個姓蔡的更可惡,都沒有去問。她父親有公司、有工人,在14樓給人家鑽2、3個月,都不過分嗎?她父親不就更該死嗎?她父親為什麼沒有事呢?」想藉此否認自己殺害羅氏夫婦。
二審認為,吳龍滿在二審開庭時多次憑自己的意思拒絕調查證據,在押期間也拒絕輔導,始終保持敵意面對本案偵審程序,無法期待他會誠心面對刑罰。
吳龍滿犯案後冷靜離去。資料照。民眾提供
為何判死,二審判決這樣寫承審合議庭在二審判決指出,法官也是人,一旦脫下法袍,要不要贊成廢死,無非是個人意見,但面對個案審判,儘管難以完全摒除個人主觀想法,仍必須盡量避免受其影響,依憑證據暨法律原則加以解釋適用,這才是「依法審判」。
合議庭指出,《憲法》判決(113憲判字)明定,「科處死刑之判決,應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之一致決」,因此每一審級、每一位承審合議庭法官意見都至為重要,因此更應該秉持法律精神、不因個人價值觀差異而有所改變。法官必須堅守之標準始終係針對犯罪事實、在法定刑範圍內給予最適當的刑罰,因此憲法判決強調的是「慎刑」,而不是「廢除死刑」,一旦面對罪無可赦的犯行,法官不該只因個人價值觀拒絕判死刑,這不只是違法裁量,也違反平等原則。合議庭寫到,死刑存在的意義是提醒法官要謹慎為之,絕非一概拒絕適用,所謂「情節最重大之罪行」,應該解釋成一種判斷標準,不是憑空假設未來可能存在更嚴重之犯罪,再反推到現有個案「並非情節最重大之罪」,更不會導引成坊間曲解的「在台灣,殺1、2個人不會判死刑」偏頗結論。
合議庭指出,自收案以來,不斷反覆思考一旦成立本案殺人罪犯罪,是否應該判處死刑,期間經過不只1次評議討論,最終仍認為應該「一致決」判處吳龍滿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以昭炯戒。吳龍滿犯案後騎車南下屏東逃逸。資料照。民眾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