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判決示意圖,法槌示意圖。本報繪製
高雄一名蘇姓女子接受牙齒矯正長達5年,期間回診多達57次,卻仍反覆出現膿包與骨釘鬆脫情形,療程效果不如預期,她後續轉往他院檢查,才發現主因為牙周病,質疑原診所未進一步診斷與充分說明,影響治療方向,因而提告求償138萬元;法院審理認定醫師未盡告知義務確有疏失,二審改判賠償45萬元確定,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蘇女自2018年起接受矯正治療,配戴矯正器後多次出現牙齦膿包及骨釘脫落情形,期間頻繁回診處理,但相關症狀始終未獲根本改善,直到轉至其他診所檢查,才發現已罹患牙周病,須另行接受治療與重建,療程時間再延長。
蘇女主張,醫師長期未針對病因進一步檢查與說明,導致錯失及早治療時機,讓病況惡化,不僅耗費時間,也增加額外醫療支出,並造成精神負擔,遂提告求償醫療費與精神慰撫金共138萬元。
被告診所則辯稱,相關症狀多為清潔不當引發牙齦發炎,均依醫療常規進行處置,且矯正期間牙齒排列已有改善,否認有醫療疏失,亦無明顯牙周病情形。
一審依醫療鑑定報告認為,醫師在多次回診過程中,應提供進一步治療建議,如補骨、假牙或植牙等選項,卻未見完整記載,已影響病患醫療選擇權,判決須賠償55萬元。
案經上訴後,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酌相關情節,認定診所確有未盡告知義務,但考量整體狀況,將賠償金額酌減為45萬元,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