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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障者犯罪監護處分可延長、無次數限制 立院三讀通過

    2022-01-27 17:20 / 作者 李英婷

    近年精神障礙犯罪引起關注,立法院今(1月27日)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現行強制監護上限為5年,修正為延長監護處分期間、每次延長期間為3年以下,無次數限制,並採法官保留及定期評估原則。







    立院三讀修正通過延長精障患者犯罪之監護年限。(圖/直播)




    2019年7月鐵路警察李承翰在火車上被鄭姓男子持刀刺殺身亡,一審判定鄭男罹患思覺失調症,宣判無罪、二審改判有期徒刑17年、刑期滿後強制監護5年。2021年9月屏東超商女店員提醒一男子戴口罩卻遭挖眼;同年發生屏東內埔鄉陳姓患者多次持木棍毆打鄰居,致使重傷及死亡,卻因思覺失調症而判無罪、監護5年。精障者犯罪後刑度問題引發社會關注。



    立法院臨時會院會今三讀修正通過《刑法》第87條、第98條,將現行監護期間最長5年,增訂延長監護期間規定。三讀通過,明定延長監護處分期間,第一年為3年以下,第二次以後每次延長期間為1年以下,無次數限制。



    同時,配套修正《保安處分執行法》相關規定,採「分級分流」、「多元處遇」、「流動迴轉」、「定期評估」及「轉銜機制」。三讀條文規定,檢察官認為有延長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執行中認為無繼續執行的必要者,法院得免處分的執行。且執行監護處分達10年者,應每9個月評估有無繼續執行之必要。



    另也修正《刑事訴訟法》及其施行法,建立「緊急司法監護」制度,讓法官在偵審期間,對具有危害性、急迫性之精神疾病被告,得施予「緊急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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