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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年新氣象換新手機 財政部提醒:舊換新仍要開立全額發票

    2022-01-11 13:46 / 作者 徐筱嵐

    領年終、過新年,很多人也想換支新手機,許多業者也推出舊換新的方案。財政部提醒,民眾雖然以舊手機折抵部分金額,但此行為屬於物物交換,依規定業者要開立發票及營業稅,所以,民眾若以舊換新購機,業者所開立的發票是定價全額才對,民眾在購買時要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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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曆春節也將迎來一波換機潮,財政部提醒,舊換新的折價金額也是要開立發票的,民眾要特別注意。(圖片來源/三星提供)




    農曆春節將至,許多人開始思考年終怎麼用,「領完年終是不是該換支新手機呢?」許多通訊業者也順勢推出舊換新等優惠方案。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在農曆春節前時常接獲不少詢問,以舊手機換購新手機,價格折抵的部分,業者是否要開立發票呢?



    中區國稅局指出,業者出售手機,民眾以舊手機折價抵充的金額,不得按銷貨折讓處理,以1支手機定價3萬元,民眾以價值5,000元的舊手機與店家換購,並以舊手機的價款折抵後,支付2萬5,000元給店家。



    此時,該店家所收取的2萬5,000元及舊手機折價5,000元部分,都屬於銷售新手機取得的收入,售出手機時就要開立3萬元的統一發票給民眾,並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所稱的銷售額,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全部代價。而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並不以價金為限,還包括收取價金、取得貨物或勞務在內。



    而業者以舊換新方式出售手機,屬於物物交換行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2條規定,營業人應於出售(換出)新手機時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因此,業者出售新手機,同時估價回收舊手機,並以舊手機價款折抵新手機部分款項,不能以所收取的差額開立發票,要按出售新手機的定價全額開立發票。



    中區國稅局也提醒,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涉及違章漏稅,只要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主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予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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