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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殺警判無罪/逃票刺死鐵路警50萬交保 「精神障礙」成免死金牌?

    2020-04-30 16:44 / 作者 李英婷

    只要舉證「精神障礙」,即使殺人也有豁免權?鐵路警察李承翰於2019年7月,在列車上遭逃票的鄭姓男子持刀攻擊後傷重不治。嘉義地院今(4月30日)一審判決出爐,法院認定鄭男有「精神障礙」,不能辨識行為違法,因而判定無罪,並以50萬元交保、強制就醫5年。消息一出,不只社會難以接受,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立法院皆是「恐龍法官」的罵聲。


    地院判決主文:鄭男有「精神障礙」病史

    嘉義地方法院判決主文指出,鄭男是在2010年被診斷罹患「思覺失調症」,但2017年2月3日看診後即失聯。經函詢台南奇美醫院表示,鄭男罹患此疾病必須終身服藥控制症狀,停藥將導致病情惡化。可見鄭男為有精神障礙之人。



    且經查發現鄭男於案發前2日思覺失調症已發作,妄想遭朋友設計要和被告女兒一起謀害被告,以詐領保險金。因此案發當天搭乘火車前,曾遊走派出所、社會局、保險公司等,四處陳述有人要殺他以牟取保險金,希望解除保險契約等語,最後認為這些單位無法解決,故最後搭火車北上,進而發生憾事。



    該判決文也指出,台中榮總嘉義分院的鑑定醫師亦出庭作證指出,思覺失調症病人需要終身服藥控制,停藥2年內「幾乎100%」會發病;而案發時被告處於急性狀態妄想,加上智力退化理解力差,所以被告已喪失辨識能力。故,地方法院認為鄭男符合《刑法》第19條第1 項之情形,應為無罪之判決。

     

    殺警判決出爐,警界大家長「NPA署長室」罕見貼文表達不滿。(圖/擷取NPA署長室)

    「殺警天地不容」 法務部、警政署提上訴

    法務部長蔡清祥今下午在立法院受訪表示「無法接受」,「殺警天地不容,絕不能以精神疾病為藉口,逃避刑事責任。」除了地檢署將提上訴,法務部也已啟動社會安全網,將持續掌握鄭男交保後的行蹤。



    判決嚴重打擊警方士氣,警政署長陳家欽下午特定前往鐵路警察局台北分駐所慰問基層鐵警,受訪時對判決結果表達憤慨,指出警察是執行國家公權力,殺警應予重責並論處重刑,否則將危及執勤安全;並強調警政署將聘請律師,協助家屬「上訴到底!」

    陳家欽慰問基層鐵警,對判決揚言上訴到底。(圖/截取國會直播)

    立法院群起憤慨:精神障礙真是罪犯的免死金牌

    《刑法》第19條第1 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有律師背景的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召集委員李貴敏指出,《刑法》的精神是要處罰一個人知道違法卻還故意為之,若對於犯行時沒有判斷能力者做出懲處,的確有違法理,因而第19條是一個「例外規定」,「但不能因有例外規定,就能無限擴大使用;既然要有特例,就得負起更多舉證責任。」



    李貴敏表示,《刑法》第19條「無罪」構成要件是「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導致不知道自己當下在違法之事。因此被告除了舉證有精神障礙病史,更應舉證說明在「犯罪當下是神智不清的狀態」。



    問題是,除了被告本身,誰能清楚說明被告在犯罪時候的「那一刻」是真的失去辨識行為能力呢?李貴敏指出,連出庭作證的鑑定醫師都不敢保證在停藥後「100%」一定發病,而是說「幾乎100%」會發病,那又有誰能保證被告在犯罪當下是「100%」無法意識到自己在犯罪呢?即使沒有精神障礙病史者,在做出殺人等犯行的那一刻,哪一個人是正常的?



    因此,李貴敏提醒,法官判決前應更為謹慎,判決書一公布,不是只對單一個案有影響力,判決書寫出來也可能成為誤導社會大眾的「尚方寶劍」;判決也不是對被告有權力、還有被害者的人權。況且,《刑法》第19條也有第2項「減輕其刑」之空間,絕對不是只有殺人無罪釋放一判定。



    民進黨籍的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也在臉書表達不滿,「令人無法接受的判決!支持檢察官上訴到底!」



    國民黨立委葉毓蘭也表示,8年前台南湯姆熊殺童案的被告曾文欽曾預言,「只要宣稱有精神異常,是免死金牌。」對照這次殺警案的判決,葉毓蘭諷:「曾文欽真的太了解台灣司法了!」

     

    李貴敏認為法官擴大使用了《刑法》第19條。(圖/截取立院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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