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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身分證不印父母、配偶姓名二審逆轉敗訴 內政部:肯認全國劃一身分證公信力

    2024-05-09 19:11 / 作者 鄭惠元
    要求身分證不印父母、配偶姓名,二審逆轉改判敗訴。示意圖。本報繪製
    陳姓男子110年間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不含父母及配偶姓名的身分證,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6月一審認定過度妨害隱私權,判命戶政事務所核發,經台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日(5/9)二審判決,原判決廢棄,相關欄位均應記載,陳男敗訴確定。內政部回應,肯認全國劃一身分證公信力。

    判決指出,陳姓男子於民國110年1月間到台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請求換發不含父母及配偶姓名、出生地、役別及相片等資料的身分證。文山區戶政事務所認為違反「國民身分證管理辦法」等規定,否准其申請,陳男不服,向北市府訴願不受理,因而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命戶政所依其申請准予換發身分證。

    一審北高行法院判決陳男部分勝訴,法院指出,戶政事務所用管理辦法關於父姓名、母姓名、配偶姓名及役別均須一律列載,不得免列的規定,已逾越戶籍法第51條第1項「國民身分證用以辨識個人身分,其效用及於全國」的授權意旨,且對個人資訊隱私權也有過度妨害而違反比例原則之情,應不予適用,判戶政所准須依陳男的請求,身分證免記載父母、配偶姓名及役別,其餘項目包括出生日期、相片、性別、出生地、戶籍地址,則尚屬符合戶籍法的授權本旨且無違反比例原則問題,依戶籍法等規定,仍應列載後核發。

    文山戶政所上訴,二審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今天駁回陳男之訴,廢棄原判決,判決理由法院尚未公布。

    對此,內政部表示,《戶籍法》第52條立法意旨,國民身分證的項目及格式,全國應予劃一。自62年起,戶籍法即授權內政部訂定國民身分證記載項目,以使全國統一。今循現行「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8條明定國民身分證應記載項目包括姓名等14項,均涉及個人身分的認定,也皆因應各界業務需要所定。本案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正是肯認主管機關應有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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