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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屋族注意!「合約期間」房東不可亂漲電費 違者最高罰30萬

    2024-04-10 14:12 / 作者 張羽緹
    電費於4月1日正式調漲。資料照片
    台電電價調漲已成為近期熱門話題,根據最新公告,從今年4月1日開始,夏月最高級距每度價格由7.69元上調至8.46元,非夏季則由每度6.03元調漲至6.63元。這項調整引起租屋族擔憂房東可能趁機調漲租金,或收取超額電費,新北市地政局提醒,在契約租期尚未結束前,房東不得藉任何理由調漲已經約定好的房租或電費,房客如遇房東亂漲價,不但可以拒絕支付,還可向地政局或消保機關申訴。

    新北市地政局地價科長蕭湘君指出,內政部有明確表示,為保障承租人及出租人雙方權益,內政部訂有「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應記載事項第4點及第6點規定,出租人於租賃期間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若租賃契約中是由承租人負擔電費,電費額度應區分為夏月及非夏月,且均不得超過台電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換言之,在4月1日前簽好的租約,夏季最高收取電費為每度7.69元,非夏季為每度6.03元。

    蕭湘君進一步表示,租賃契約已全面納管,另按《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定,租賃契約出租人及承租人間具消費關係,且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無論向個人房東或租賃住宅服務業者所簽訂的租賃契約,皆應符合內政部頒定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如有違反且經限期改正而不改正者,將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蕭湘君進一步提醒房東和房客,在簽訂租賃契約時要格外注意契約內容,特別是有關電費的部分。她強調,一旦簽訂了契約,就不能隨意更改,必須等到租期結束後才能再重新議定。所以,儘管台電已公布電價調漲,但房東不能借此任意調漲租金或增收電費。如果出現爭議,房客有權向地政局提出申訴或檢舉,或使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的線上申訴系統提出消費爭議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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