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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騷擾防治法》修法重點一次看! 申訴期延長、權勢性騷可罰60萬

    2023-07-13 14:42 / 作者 胡順惠
    台灣#Me Too浪潮推動性平三法修法。示意圖,非當事人
    台劇《人選之人-造浪者》中這句「我們不要就這樣子算了,好不好?」掀起台灣#Me Too浪潮,行政院院會今(7/13)日拍板通過性平三法修法,將送立法院審議,其中,衛福部擬具的《性騷擾防治法》此次修法共有5大重點。

    作家林奕含2017年在《房思琪的初戀樂園》揭發遭補習班名師誘姦一事後輕生,令人難過的是,這世界仍有許多性騷、性侵仍不斷發生,所幸藉由台劇力量鼓勵受害者挺身而出,也掀起一股台版#Me Too浪潮,許多惡狼竟都是螢光幕前的知名人士,在做出越矩行為後仍活耀於自身領域,僅有受害者飽受夢靨折磨,無時無刻活在恐懼之下。

    為遏止性騷慣犯行為,此次《性騷擾防治法》修法共有5大重點。衛福部提供

    《性騷擾防治法》修法共有5大重點,首先,設立健全各機關性騷擾防治組織,包含中央政府設立諮詢會,地方政府設立審議會,且二者遴聘(派)委員女性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以強化申訴調查之可信賴性,提升民眾求助意願。

    第二,公共場所主管人員應做有效改善措施,具體明定場所主人應採取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首要應注意被害人安全並維護其隱私,以避免被害人遭受二次傷害,再者需協助被害人提起申訴並保全證據,必要時亦可通知警察到場,最後為避免該公共場所再次發生性騷擾,應檢討所屬場所之安全,如照明設備調整、監視器視線死角改善等,違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第三,建立可信賴的申訴調查程序,包含明確化受理窗口,爾後,當性騷擾事件行為人有所屬的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向該行為人所屬單位提起申訴;行為人是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時,將介入公權力,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受理申訴;至於非上開兩種情形者,則直接向性騷擾事件發生地的警察機關申訴。又考量性騷擾事件兩造間若是具有權勢關係者或是被害人是於未成年時遭受性騷擾,被害人恐難於第一時間提出申訴,故本次特別延長申訴期限,規範權勢性騷擾,於知悉事件發生3年內,可提起申訴;未成年被害人則可於成年後3年內提出申訴;至於一般性騷擾亦延長至2年內可提出申訴。且在整個調查過程中,行為人有配合調查之義務,違者處新臺幣1萬元至5萬元罰鍰。

    第四,增訂保護專章提供友善服務,為了避免被害人隱私暴露,範訂媒體及因職務或業務知悉者,應予保密,違者加重處罰6萬至60萬元,此外任何人,亦應遵守保密義務,違者處2萬至10萬元罰鍰。又為提供友善服務,特別增訂被害人保護專章,以提供被害人諮詢協談、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服務。

    第五,嚴懲有效遏止權勢性騷擾,本次加重對他人為權勢性騷擾之刑事責任,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並同步調高行政責任罰鍰,最高可裁處60萬元;民事責任方面,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酌定損害額1倍至3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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