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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台中式炊蒸產品「不合格名單」出爐! 食藥署:累計裁罰36萬元

    2023-04-26 11:23 / 作者 胡順惠 / 記者
    台中市府日前抽驗中式炊蒸食品,此圖僅為示意圖。台中市府提供
    為保障民眾食用中式炊蒸產品(如包子、饅頭、麻糬等)的衛生安全,食藥署1至2月稽查159家食品製造業,發現2家業者甜味劑、豬肉原產地及營養標示不符規定;1家未投保產品責任險;1家衛生管理人未核備;3家查獲逾有效日期食品原料,還有2件食品檢出甜味劑及防腐劑與規定不符,累計裁罰36萬元整。

    據中式炊蒸食品製造業稽查專案執行結果,台北市的西螺麻糬羅斯福路分店中,花生及芝麻口味麻糬未投保產品責任險,依法裁處3萬元;桃園市的福聚樓包子專賣店,2件食品原料逾有效日期,裁罰6萬元,還有2件豬肉產品原產地及營養標示不符規定,裁罰3萬元。

    另外,桃園市禾口手工饅頭舖中,微甜饅頭檢出甜味劑(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鈉)0.41 g/kg,應不得檢出,裁罰3 萬元;彰化縣福有全食品廠有限公司,黑糖風味饅頭檢出甜味劑(醋磺內酯鉀),但外包裝未標示食品添加物名稱及其功能性,裁罰3萬元。

    還有,雲林縣的正莊食品店芝麻麻糬檢出防腐劑(己二烯酸)1.10 g/kg,裁罰3萬元;台南市輝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衛生管理人員未核備,裁罰3萬元;台南市新橋食品有限公司(永康廠)查獲巧克力香精等18件食品原料逾有效日期,裁罰6萬元;台南市全味香食品行查獲紫薯粉等24件食品原料逾有效日期,裁罰6萬元。

    食藥署提醒,請業者遵守食安法相關規定,如有違反GHP規定,經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或貯存逾有效日期食品,違反食安法第8條或第15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4條處6萬元至2億元罰鍰;食品添加物使用或產品外包裝標示與規定不符,則違反食安法第18條或第22條,可依同法第47條處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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