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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介赴中換肝非首次?判決揭陳堯俐早有爭議 2病患最終喪命

    2026-06-02 12:57 / 作者 游騰傑
    陳堯俐涉嫌夥同護理師、生技公司老闆等人,非法仲介多名病患到中國換肝、換腎,從中獲取高額利益。圖取自秀傳醫院官網
    台灣換肝權威、前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副院長陳堯俐,涉嫌長期仲介病患赴中國接受肝腎器官移植,一審遭彰化地院依違反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判刑2年、緩刑5年,二審僅檢察官就緩刑部分上訴,近日遭台中高分院駁回。衛福部長石崇良今(2日)證實已依法廢止陳堯俐醫師執照,近日正式完成廢照程序,如今判決書曝光,也揭露更多陳堯俐仲介赴中換器官的細節。

    根據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57號刑事判決,陳堯俐涉嫌利用在彰化基督教醫院看診期間,透過謝姓護理師掌握國內有肝臟、腎臟移植需求的病患資訊,並夥同黃姓藥商及其妻子,以及長期經營兩岸器官移植服務的林女等人,長期安排病患前往中國接受器官移植手術。

    判決指出,相關移植案件以人民幣計價,腎臟供體費約20萬元人民幣,肝臟供體費約35萬至40萬元人民幣,另須支付中國醫師報酬、術後照護、戒護人員、護理人員及交通食宿等費用。每位病患赴中國換肝總費用高達新台幣500萬至750萬元,換腎則約300萬至350萬元。陳堯俐並支付協助照護病患的護理師每案新臺幣20萬元報酬。

    判決並揭露,早在2008年間,陳堯俐就曾與黃姓藥商合作安排病患赴中國湖南長沙進行肝臟移植,但病患術後死亡,遭彰化縣衛生局認定有違反醫學倫理疑慮並移送懲戒,但是當時彰化縣醫師懲戒委員會卻決議不予懲戒;2012年又曾與林女安排另一名病患赴中國接受肝臟移植,結果病患手術失敗當場死亡。

    陳堯俐一審遭彰化地院認定違反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12條應以無償方式為之之規定,共6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4月,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除了沒收犯罪所得1466萬元之外,並應向公庫支付500萬元。一審判決出爐,檢察官認為該案涉及近來新興之器官移植議題,除對被移植人身體健康及公共衛生有不小影響外,更因「器官提供人」之意願難以確保,而有近來活摘器官攸關身體生命及人性尊嚴之重大侵害,因此針對緩刑部分上訴,而陳堯俐等被告則未上訴。

    二審台中高分院審理時,陳堯俐在法庭上的答辯引發外界關注,他表示,原審彰化地院判決他接受,但他認為自己以病人的安全而非以營利為目的,「但就是做錯事了,希望庭上給予緩刑。我目前在中榮、嘉基、高應大、秀傳還有做肝臟技術指導,希望維持緩刑,讓我留在醫療界繼續貢獻。」

    辯護律師也主張,陳堯俐前往中國是為了提供移植的經驗,不是單純為了錢財仲介,況且也沒有被害人,病人也獲得救助,「陳堯俐在社會有醫療方面之高度貢獻,他雖然面對司法壓力及風災,仍持續為病人看病,被告目前也在臺灣多家醫院傳承經驗,若把他送進監獄會造成社會的損失」。

    台中高分院認為,陳堯俐等人有償仲介病患去中國器官移植,是進到中國合格的醫療機構,進行符合當地醫療法規的移植手術,並無檢察官所指「公共衛生、疾病感染」問題。雖然有償仲介器官移植確實有醫療倫理疑慮,但畢竟這移植手術並不是在臺灣進行,並不是花錢直接排擠臺灣地區病患等待器官移植的機會。因此,二審認定原審考量均屬合法妥適,檢察官上訴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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