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護理學會18日發聲明,批評三班護病比制度未納入精神專科醫院與精神急性病床,形同歧視精神病人與護理師,呼籲衛福部立即修正公告、納入精神科適用。護理資料照。李政龍攝
立法院日前三讀修正《醫療法》,正式將三班護病比納入母法規範,總統賴清德也於國際護師節聯合慶祝大會宣布,「三班護病比」將提前至明年5月20日上路,並採分階段實施。不過,新制卻未納入精神專科醫院。對此,中華民國精神衛生護理學會今(18)日發布新聞稿,痛批此舉形同歧視精神科病人及護理師。
精神衛生護理學會指出,三班護病比制度自113年3月1日施行,但未將各級醫院精神急性一般病床納入適用範圍,導致114年統計中,精神科護理師每班需照護的病人人數,明顯高於綜合醫院急性病房護理師,並強調精神科病人同樣面臨急性惡化、暴力風險與照護安全需求,卻未能獲得與其他急性病床病人相同之制度保障,顯已使精神科病人處於較低保障地位,而構成實質上之差別待遇。
另一方面也讓精神科護理師承擔更高照護負荷,造成身心疲憊、護理人力流失、護理人才競合及人力缺口擴大,進而剝奪病人之安全照護品質及護理師合理勞動權益。
此外,精神衛生護理學會也批評,精神科三班護病比政策研議過程宛如「黑箱作業」,指出113年1月19日心理健康司曾召開精神科急性病房三班護病比研商會議,僅邀請7家區域精神科教學醫院參與,未納入護理專業團體代表,損及決策代表性與完整性。隨後主管機關於同年1月26日公告三班護病比制度,並將精神急性一般病床排除在外,使最熟悉精神科臨床風險與病房實務的專業群體,無法充分表達意見,程序上難謂符合公開透明與正當程序原則。
精神衛生護理學會更直指,衛福部此舉恐「未依法行政」。根據《醫療法》、《醫療機構設置標準》、《兩公約施行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精神衛生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負有保障精神醫療資源與病人平等健康照護權益的責任,並未授權主管機關可透過行政附註、註記或實務操作方式,將精神科排除於制度之外,因此認為衛福部逕自公告排除精神科,恐已牴觸憲法平等原則、行政中立、公正透明及基本人權保障精神。
對此,精神衛生護理學會提出三項訴求,包含應即檢討並修正 113年 3 月 1 日公告之完整適用範圍,將精神急性一般病床納入三班護病比制度適用範圍,刪除三班護病比公告中排除精神科之相關註記,請衛生福利部發布更正公告或補充公告。
精神衛生護理學會認為,應修正並明定精神科急性一般病房三班護病比基準:醫學中心:白班1比6、小夜班1比9、大夜班1比11。區域醫院(精神科教學醫院):白班1比7、小夜班1比11、大夜班1比13。地區醫院(精神科醫院):白班1比10、小夜班1比13、大夜班1比15。
精神衛生護理學會強調,精神科三班護病比應受到法律保障,不應成為持續協商或等待共識的議題。當應受法律保障的權益被反覆行政化、協商化,實際上表現行政程序對現行法律與精神照護需求的延宕,這不只是程序問題,更涉及主管機關對法定保障責任、精神科護理人員工作安全及精神病人照護問題的漠視與歧視。
精神衛生護理學會最後呼籲,未來凡涉及精神科三班護病比之政策討論、標準訂定及執行檢討,主管機關應將精神衛生護理學會及相關精神機構護理主管代表出席,正式列為固定參與及諮詢對象,以落實程序正當、專業代表性與決策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