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提醒,旅客自國外攜帶食品回國須符合限量規定,且僅限個人自用,嚴禁轉售,違者最高可處新台幣300萬元罰鍰。示意圖。李政龍攝
新春賀歲、馬年到來,不少民眾規劃於春節假期出國旅遊,並順道選購當地特色食品作為伴手禮。食藥署今(5)日提醒,旅客自國外攜帶食品回國,除須符合相關限量規定外,僅限個人自用,嚴禁於國內轉售,違者最高可處300萬元罰鍰。
食藥署指出,民眾在國外選購食品前,可先至食藥署「食品藥物消費者專區」,查詢「國外消費紅綠燈」資訊,了解各國食品安全狀況,作為選購時的重要參考依據,避免購買到可能有風險的產品。
在攜帶回國數量方面,食藥署說明,旅客攜回的一般食品,總價值須在1,000美元以下,且總重量不得超過6公斤;錠狀或膠囊狀食品則以原包裝為限,每種最多12瓶(盒、罐、包、袋),合計不得超過36瓶(盒、罐、包、袋)。
食藥署特別強調,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旅客攜帶回國且未經輸入查驗之食品僅限於個人自用,若民眾將攜回的食品拿去販售(如放置於電商平台、社群媒體拍賣),依該法第47條第14款規定,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至300萬元以下罰鍰。
馬年春節出遊,食藥署呼籲民眾返國前務必事先了解相關規定,確實遵守攜帶食品限量與用途規範,才能安心旅遊、平安過好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