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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長期傳訊息騷擾女歌手被判刑 美最高法院竟以「言論自由」駁回

    2023-06-28 10:01 / 作者 林宜萱
    美國科羅拉多州男子康特曼(右)傳訊息騷擾創作型歌手惠藍(左),時間長達2年,2017年被州法院判刑4年半,最高法院發回重審。翻攝科羅拉多懲教署、IG/Coles Whalen
    美國科羅拉多州男子康特曼(Billy Counterman ),自2014年起長期透過臉書傳訊息給一名地方上的創作型歌手,內容包含「妳在那輛白色吉普車裡吧?」、「去死」等話語,令該名女歌手心生恐懼而影響生活。州法院依通訊騷擾罪判處康特曼4年半徒刑,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27日卻駁回判決,發回重審。

    綜合《紐約時報》與《國家廣播公司》(NBC)報導,康特曼有對女性進行暴力威脅而被定罪的前科,2014年假釋期間,他開始透過臉書傳訊息給一名在地的創作型歌手惠藍( Coles Whalen),內容諸如「妳在那輛白色吉普車裡吧?」、「妳不是個好人,去死,人間不需要妳」等令人不安的言論,也經常使用髒話,騷擾期間長達2年半,訊息多達數千條。

    受害的歌手惠藍表示,她從來沒有回應過康特曼的訊息,而且至少4次封鎖對方的帳號,但康特曼持續創建新帳號來騷擾她,也在其他社群平台上繼續傳送這類訊息,使她心生恐懼、焦慮,為此申請隨身隱蔽攜帶手槍的執照,晚上睡覺也不敢關燈,到後來她無法正常社交、登台演出,經濟陷入困頓。

    惠藍忍受了2年騷擾,於2016年向警方報案,州法院2017年判處康特曼4年半徒刑,上訴法院維持原判決,於是康特曼上訴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聲稱自己有精神疾病和妄想症,辯稱他的簡訊沒有威脅傷害之意,因此應該受憲法第一修正案對言論自由的保護;康特曼的律師表示,「否則一個人可能『無意中』就觸犯言論犯罪,這是多麼可怕的事呀」。

    聯邦最高法院本月27日的裁定,支持康特曼的說法,以7:2駁回了原判,發回下級法院重審。除了保守派大法官托馬斯(Clarence Thomas)和巴瑞特(Amy Coney Barrett),其他人都支持駁回。

    自由派大法官凱根(Elena Kagan)在多數意見書裡寫道,康特曼的簡訊受到憲法第一修正案對言論自由的保護,「州檢方必須證明,被告主觀認知到他的言論裡有威脅性」,即使已經知道有威脅性了還要發送這些訊息,才是「真正的威脅,不受第一修正案保護」。

    美憲法學者也傻眼:第一修正案不是這樣用

    科羅拉多州的跟騷法,採用的是「客觀標準」,只要「正常人看就知道這話語裡帶有威脅」,罪名就會成立,說話者的主觀意圖並不重要。另外25個州檢方聯合聲明,支持科羅拉多州法院的判決,呼籲最高法院以客觀標準來看待這類案件,這將有助於在遏止威脅演變為暴力。

    然而,最高法院最後還是駁回。反對駁回的大法官巴瑞特在意見書裡指出,在這類威脅案件中,「客觀標準」就夠了,當所有人都認同這種威脅已經超出言論自由時,這就是底線,而今最高法院這樣仲裁,「不合理地讓這種確實具有威脅性的言論有優惠待遇」。

    在最高法院審理時,喬治華盛頓大學法學院教授法蘭克斯(Mary Anne Franks)代表一群鑽研憲法第一修正案的學者提出報告,認為本案被告行為不適用第一修正案的保護範圍;對於最高法院的裁定,法蘭克斯表示「令人深感失望,最高法院不僅允許跟騷者逍遙法外,這種行為還以第一修正案為保護依據;這樣形同判處被害者終身受罰,還增加了他們被跟騷者殺害的風險」。

    而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CLU)的律師豪斯(Brian Hauss)則大讚最高法院的決定,「在一個充滿誤解和溝通不順暢的世界裡,如果人們可能因為不會推測自己的言論會不會被接受,就被關起來的話,那他們就會都不敢說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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