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資料照。廖瑞祥攝
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在主導旗下公司溢價近30億買賣京華城土地償還賭債後,強行安排分潤5億元,其中2.5億元甚至直接進到沈慶京私人帳戶。台北地檢署今天起訴沈慶京並求刑26年,檢方查出,當時鼎越財務長蔡志章與中石化公司法務經理楊敏玲強烈反對,認為分潤於法不合據理力爭,竟遭沈慶京狂飆三字經,楊女還被罵哭。
調查指出,沈慶京在處理京華城的土地,除了涉嫌行賄前台北市長柯文哲增加容獎外,還被查出早年標售京華城土地時,將原本估價342億的土地,以372億元高價出售給威京集團旗下鼎越開發公司,溢價30億用來償還賭債,北檢今天偵結起訴沈慶京。
不過,檢調在偵辦這件「左手換右手」的交易案,又意外查出,當初京華城公司在出售土地前,就已在爭取容積率獎勵,等到鼎越公司在投標前,就爭取容獎的部分決定不參與,未來若是土地取得容獎由京華城公司獨享。
但是在雙方簽定買賣契約時,鼎越被拗還是爭取一下共同分潤,最後雙方在契約中約定鼎越願與京華城公司共同爭取增額容積的利益並於爭取成功時分潤。
不料,雙方對於買賣契約中第12條所約定「取得建照時,確實享有該等增加之容積利益」之分潤時點,究應解釋為「取得建照『且』確實享有該等增加之容積利益」,抑或「取得建照『即』確實享有該等增加之容積利益」?雙方起了爭執。
據了解,針對這個問題,當時普華、國際通商2家法律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認為該條款所約定之分潤時點,應如同鼎越公司原先之主張即「取得使用執照、完成3標章認證、退還約87億元保證金」之時。若是雙方認為這條文義不明,可以另行約定。
由於法律意見都沒有主張「建照取得時即為確實享有該等增加之容積利益」為唯一合於契約的解釋。但是當土地取得建造尚未獲利時,沈慶京就要求鼎越公司必須分潤5億給京華城公司。
當時鼎越公司財務長蔡志章與中石化公司法務經理楊敏玲強烈反對,認為這個分潤不合理,且鼎越公司當時根本沒有現金可以支付,必須向台灣人壽貸款,這需付高額利息。
檢調查出,當2人向沈慶京據理力爭,但沒想到沈慶京不僅不採納2人的專業意見,還在會議中爆粗口、飆罵2人,把楊敏玲罵到當場痛哭,甚至當檢察官傳喚楊女出庭作證時,她在談到當時情景還當庭落淚。
最後在沈慶京的強勢主導下,由時任中石化的董事長陳瑞隆、鼎越執行副總張嘉文、中石化財務副總陳穎俊、威京集團財務經理張志澄等人共同推動增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五次增補協議書」,並同意提前預付5億元之分潤款給京華城公司。
沈慶京另外指派朱亞虎、余建松、長子沈輝庭擔任鼎越公司董事長、董事,充當橡皮圖章,以董事會名義通過「鼎越公司預付分潤5億元」的議案,使2家公司受到5億元的損害。
檢調也發現,當鼎越公司預付5億元分潤款,其中有2.5億元流入被告沈慶京的私人帳戶及其所掌控的威京集團關聯公司帳戶,供其私人花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