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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上催生!搶救少子女困境 國稅局鬆綁非健保特約醫院試管嬰兒可列扣除額

    2026-02-21 15:05 / 作者 吳馥馨
    國稅局表示,民眾在符合一定條件的非健保特約醫院進行人工生殖技術療程,該醫療費用可以列報綜所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圖取自Pexels
    過去民眾進行人工生殖技術療程的醫療費用,若不是在非健保特約醫療院所,就不可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為搶救少子女化危機,財政部已在去年發布解釋令鬆綁規定,民眾在符合一定條件的非健保特約醫院進行人工生殖技術療程,該醫療費用可以列報綜所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台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規定的「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必須以支付予「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才得列舉扣除。其中非健保特約醫院,但會計紀錄完備的醫療院所目前僅9家。

    為了配合政府近年推動相關人工生殖補助方案,財政部已在去年10月16日發布解釋令,放寬認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有至特約人工生殖機構進行人工生殖技術療程,且該療程相關醫療費用已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核准補助者,即便該人工生殖機構非屬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之特約醫療院所,仍可檢附特約人工生殖機構出具的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補助核發之匯款證明或主管機關審核補助通知,將人工生殖醫療費用減除政府補助及保險給付後的金額,列報支付年度之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台北國稅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483,604元,其中394,000元的醫療收據為非屬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的特約醫療院所,也非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診所開立。

    但該診所是「特約人工生殖機構」,且這些醫療費用已經主管機關核准補助,國稅局就依據財政部解釋令規定計算認列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台北國稅局說明,該放寬措施對於財政部去(2025)年10月16日發布解釋令時,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均得予適用,納稅義務人可以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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