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外觀。廖瑞祥攝
經濟部產發署今(12)日表示,為因應經濟情勢變化、不同地區需求及提升制度彈性,推動修正「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5條及第17條,增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遭逢重大經濟變故、重大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情事時,得提出一定期間內之雙金優惠或調整方案,報請經濟部核定後實施。
產發署表示,「特定工廠登記辦法」草案已於今天正式預告,並公開徵求各界意見,以完善相關法制作業。
產發署表示,依現行「工廠管理輔導法」及「特定工廠登記辦法」規定,申請納管工廠及特定工廠,應依其廠地面積,每年繳交新台幣2萬元至10萬元不等之納管輔導金或營運管理金(以下簡稱「雙金」),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專供未登記工廠之管理、輔導及周邊公共設施改善使用。
產發署指出,「雙金」的收取與運用均由各地方政府辦理,且地方政府最能掌握轄內工廠實際營運狀況,若申請納管或已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之業者因重大經濟變故或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對其營運造成實質衝擊,因此雙金機制賦予地方政府因地制宜提出方案,並由經濟部核定,以兼顧彈性與制度一致性。
為使修法內容更加周延,經濟部產發署將持續彙整各界意見並審慎研議修正方向。各界如對本修正草案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請於草案刊登次日起60日內以書面方式提供,以供後續檢討修正參考,期使制度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