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認定,街頭訪問、網路平台調查,都屬於民調範疇,應遵守相關規範。圖為中選會主委李進勇。資料照,廖瑞祥攝
以「網路投票」、「街頭訪問」探詢選民意見,算不算民意調查?中選會今(10/27)認定,兩項行為均屬民調的一種,依法須載明負責調查單位、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誤差值及經費來源,否則不得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違者最重可罰100萬元,若是政黨或候選人違法,最重可罰200萬元。
中央選舉委員會發布新聞稿指出,
為避免不實民調誤導選民、影響選舉結果,以街頭訪問或網路平台調查等方式,將民眾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所為的意見表達,予以彙計公開,屬《選罷法》所稱的民意調查。
中選會說明,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2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10天前,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的民調資料,應載明
負責調查單位、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誤差值及經費來源。
中選會強調,未載明上述應載事項,以及其他各式具民意調查外觀之選舉資料,
均不得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違反者,將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若為政黨、候選人及其受僱人、代理人或使用人違反者,則加重處罰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