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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虹安起訴】為何構成貪污?北檢10大火線問答

    2023-08-14 12:28 / 作者 侯柏青 呂志明
    台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蔡偉逸,今天就高虹安偵結內容召開記者會對外界說明。呂志明攝
    台北地檢署今天偵結高虹安貪污案,由於檢察總長邢泰釗上任後,三令五申要求檢方辦案必須免除外界疑慮並適度釋疑,他也緊盯社會重大矚目案件的偵辦動態,因此,北檢特別提前製作高虹安偵結10大問答,以即時回應外界所有疑問。

    問題1:為何認定被告(高虹安)等人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回答:本案詐領助理酬金(薪資)之方式,係將助理月薪以少報多,多報的差額須要繳回;助理加班費除高虹安每月同意給予之「獎金」可實際領取外,其他申報加班費差額均應配合繳回供高虹安自行決定運用,故高虹安向立法院申報之金額與助理實際可領取之金額不符,顯屬不實。

    問題2:為何認定構成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
    回答:
    (1)屬利用職務上行為:
    高虹安身為立法委員,具有審核決定如何分配其辦公室各公費助理酬金及同意核給助理加班費之權限,且須於申領文件上親自簽名或蓋章,是關於立法院公費助理酬金及加班費之申報,應屬高虹安之職務上之權限。
    (2)屬詐取財物之行為:
    高虹安自始無意給予助理虛(浮)報差額之金額,而是透過將願意配合繳回之助理,以虛(浮)報、總額報滿之方式向立法院請領助理酬金、加班費至法定上限金額後,扣除高虹安實際要給予助理實領之薪資及「獎金」後,要求助理繳回差額,核屬詐取財物之行為。

    問題3:為何認定被告有不法所有意圖?
    回答:
    (1) 立法院按月撥付至高虹安薪資帳戶之問政相關業務費用共計7萬餘元,未見高虹安將之拿出用於辦公室相關事務。
    (2)高虹安主觀上僅係要將每月助理酬金總額報滿接近42萬4360元上限、助理加班費報滿至8萬4872元後,再將酬金差額、加班費與獎金差額要求助理繳回,挪作他用。
    (3)繳回金額於零用金等支出帳記載「雙眼皮貼、衛生棉、黑糖薑母茶、台大醫藥費、洗頭、卸裝棉補充包、頭痛藥」等明顯私用於高虹安個人之支出項目,顯見其主觀上具有不法所有意圖。

    問題4:為何助理繳回之虛(浮)報差額,只能用於支付其他助理薪資或獎金,而不能用於辦公室支出等問政費用?
    回答:依目前法院實務多數見解(如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1241號、110年度台上字第5653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650號判決等),均認公費助理補助費用僅能用於支付公費助理及私聘助理之薪資,始欠缺不法所有意圖,若將之挪用於議員服務處相關開銷支出、選民服務之相關費用等,仍具不法所有意圖,而應論以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高虹安將上開虛(浮)報之助理酬金及加班費作為其委員辦公室運作支出及其私人使用,均於法不合。

    問題5:本案認定之詐領不法所得金額?如何計算?
    回答:浮報助理酬金(薪資)差額共8萬4,126元、虛(浮)報助理加班費差額共54萬1112元,總計62萬5238元(從寬依助理實際繳回差額之金額)。再扣除其中用以支付助理或其他私聘助理薪資、獎金共16萬5208元(法院實務見解認可扣除),本案認定之不法所得合計46萬30元。

    問題6:認定不法所得之金額為何比虛(浮)報差額少?
    回答:本案認定之不法所得是以助理實際繳回之差額為主(採對被告最有利之計算方式),且尚須扣除助理因虛(浮)報金額而增加之勞保、健保費用、用於支付助理、私聘助理之薪資等(其餘情形如起訴書附表五備註欄所載)。

    問題7:為何不適用最高檢察署2022年2月25日會議結論關於公務員詐領加班費僅論以《刑法》詐欺罪之見解?
    回答:上開會議結論係認為:為避免檢察機關對公務員詐領加班費、值班費、差旅費等認定之罪名不一,經參酌國外立法例及學者意見,認公務員如無濫用職權,應僅是單純的《刑法》詐欺罪;但本案立法院編列之加班值班費預算,係支應立委身為雇主而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所生之相關費用,且高虹安於請領名冊上簽名核定後向立法院申報,尚與一般公務員因加班之事實直接向所屬機關申領加班費之性質不同,故不適用該會議結論之見解。

    問題8:起訴助理之理由?
    回答:助理黃惠玟、陳奐宇、陳昱愷於偵查中均自白犯罪,自承知悉申報之金額與實際領到之酬金、加班費不符,並知悉要將差額繳回之用途。王郁文雖否認犯罪,然亦認知是「幫忙領加班費」出來,故認助理均知情並配合高虹安詐領款項。

    問題9:李忠庭(高虹安男友)不起訴處分之理由?
    回答:2020年2月至110年3月間,李忠庭有實際任職於高虹安委員辦公室,並從事助理工作,雖然每月領取公費助理薪資金額不一,但並無詐領(亦無配合繳回)之情事。

    問題10:為何僅起訴詐領2020年間之酬金、加班費?
    回答:本案依查得之事證,僅足以認定2020年間之虛(浮)報、詐領情形,其餘年度並無積極證據可資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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