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營告台南正副議長「選舉無效」踢鐵板 法院駁回理由曝光

2023-06-05 15:30 / 作者 侯柏青
邱莉莉和林志展保住正副議長寶座。翻攝邱莉莉臉書
台南正副議長邱莉莉、林志展捲入正副議長賄選案遭檢方起訴,國民黨台南市議員蔡宗豪、林燕祝、盧崑福3人以台南市議會為被告,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選舉無效之訴」。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酌,《選罷法》未規定正副議長選舉可提當選無效之訴,加上權責機關行政院未處分解職,邱莉莉等人的案件也尚未有罪判決確定,判藍營議員敗訴。

去年11月間,台南市正副議長選舉賄聲賄影,台南地檢署今年3月2日偵結賄選案,認定邱莉莉、林志展及前民進黨中執委郭再欽等人以每票1000萬元以上代價,威脅利誘他黨議員支持或跑票,將邱莉莉等10人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投票行賄等罪名提起公訴。台南地院日前二度召開準備程序庭審理。

林燕祝等人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起訴,主張邱莉莉和林志展觸犯投票行賄罪,現行法令卻闕漏議長、副議長可提當選無效訴訟的規定,屬於「立法漏洞」,應由法院本於立法意旨,用法律補充的方式加以調整,否則大家恐認為「直轄市議會正副議長選舉可以賄選」,屆時法規範秩序將蕩然無存。

合議庭審理後認為,《選罷法》只規定直轄市正副議長的行賄刑責,法律沒有明文指出可提當選無效之訴,也沒將投票行賄罪納入可以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的範疇,因此不得提起選舉無效之訴。合議庭探求立法原意,認為「立法者有意排除,並非法律漏洞」,因此,法院解釋時,不能自行創造法律所沒有的要件,當作能否提起訴訟的判斷標準。

合議庭指出,《選罷法》規定,「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之判決,不影響當選人就職後職務上之行為。」

合議庭解釋,直轄市議員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或選舉無效確定,或有其他符合法定解除職務之事由等,其所取得的公職人員身分「並非自始當然無效」,而且,依照《地方制度法》規定,須由行政院作出解職處分,才會喪失公職人員身分。由此可類推,直轄市議長、副議長經法定程序當選並宣誓就職後,在行政院撤銷其資格前,其宣誓就職仍屬「合法有效」。

至於何時才符合「依法解職」的要件?

合議庭指出,依據《地方制度法》規定,犯《選罷法》的投票行賄罪時,解除職權或職務的法定要件為「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確定且須入監服刑」,當初立法時,考量為了避免直轄市議員入監造成職權或職務中斷,影響人民託付,所以也規定,必須經過行政院做成「解職處分」才符合行政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合議庭認為,基於憲法權力分立及議會民主原則,行政法院必須在解職法定要件事實完全符合,且權責機關(行政院)「不作為」或「怠於作為」的情況下,才能例外介入審查。

合議庭表示,邱莉莉等人涉及的賄選案才剛開始審理,還不到刑事判決有罪的程度,更遑論定讞的程度,而且也沒有經過行政院「依法解職」。合議庭表示,有鑑於議員為民代必須維持議會正常運作,在行政院作成解職處分前,邱莉莉等人依然可保有並執行其直轄市議員兼議長、副議長之職權及職務。

由於沒有其他法定解職事由,合議庭因此認定林燕祝等人提起確認訴訟「欠缺依據」,日前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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