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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遏止詐團收購人頭帳戶 《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最重處5年徒刑

    2023-04-13 12:18 / 作者 歐芯萌 / 記者
    為了有效終結收簿犯罪及人頭帳戶亂象,行政院會今(4/13)通過《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盼從源頭端阻斷詐騙集團金流。法務部表示,草案第15條之1增訂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帳號罪,就收簿集團為獨立刑事處罰規定,最重可處5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400萬元以下罰金。

    法務部說明,此次修法針對詐騙集團以「收購人頭金融帳戶」作為收受詐欺款項之犯罪工具。此舉不僅造成追討實際犯罪所得及幕後集團之困難,在司法審判實務上,也不易證明提供帳戶者或收集帳戶者,主觀上有無幫助犯罪意圖之困境。

    法務部長蔡清祥認為,必須根本性的從法制面解決人頭帳戶問題,才能在執行面有效打擊詐欺集團之惡行,因此他指示積極研議修正《洗錢防制法》,從人頭帳戶端阻斷詐騙集團不法金流源頭,使詐欺、洗錢犯罪斷鏈而無法得逞。

    法務部表示,此修正草案參考日本《犯罪收益移轉防止法》,並多次召開修法研商會議,邀集審檢辯學及機關代表等各界專家、學者、實務工作者等共同討論。《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第15條之2及第16條修正草案於今年3月27日陳報行政院審查,政院隨即密集召開多次審查會議,聽取各機關意見及凝聚跨部會共識,在今日經院會審查通過。

    法務部指出,修正草案重點包含:增訂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帳號罪(草案第15條之1),就收簿集團為獨立刑事處罰規定,最重可處5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400萬元以下罰金。明定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將帳戶、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草案第15條之2),為衡平刑罰之嚴厲性,避免處罰法網過密,本條採取先行政後司法之立法模式,違反者先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告誡後5年以內再犯者,處以刑事處罰;針對惡性較高之「賣」帳戶、帳號或一行為交付3個以上帳戶、帳號者,則直接科以刑事處罰。配合上開新增條文,增訂法人罰金刑以及收集帳戶罪之域外效力(草案第16條)。

    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現代資、通訊科技發達及金融的便利性,不法犯罪集團會大量收集民眾金融機構帳戶、虛擬通貨帳號或第三方支付帳號,透過收集這些帳戶、帳號,作為洗錢及詐欺民眾財產的工具。

    陳建仁說,為阻斷及防制此種不法收集民眾金融機構帳戶、虛擬通貨帳號及第三方支付帳號的行為;同時規範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將金融機構帳戶、虛擬通貨帳號及第三方支付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而成為犯罪集團的人頭帳戶,本次修法有其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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