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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柯文哲控不正訊問被打臉!一審判決曝光勘驗實錄 他親口招了「奉交下」

    2026-04-10 19:38 / 作者 謝亞庭
    柯文哲重判17年有期徒刑,台北地院今日將判決書全文公開上網。資料照。李政龍攝
    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涉京華城、政治獻金案,一審遭重判17年有期徒刑,台北地院今(4/10)日將判決書公開上網。其中,判決書收錄前台北副市長彭振聲、前都發局長黃景茂接受檢察官偵訊的逐字稿,內容明確指出檢方沒有不正訊問或不實登載筆錄情事,黃應訊時親口吐露本案為市長「奉交下」,要求他「盡力協助」京華城案送入都委會研議。

    京華城案審理期間,柯文哲的律師團主張,檢方對彭振聲有不正訊問、中斷錄音影情事,甚至不實登載黃景茂的筆錄,因而聲請勘驗2人的偵訊光碟。對此,合議庭曾在去(2025)年8月28日、10月30日勘驗彭振聲、黃景茂2人接受偵訊的錄音錄影畫面,如今逐字稿均在判決書中完整揭露。

    彭律師自請律見,盼檢休庭、停止錄音影

    彭振聲曾於2024年9月3日、4日接受檢方偵訊,判決書全文中亦完整記載偵訊逐字稿。合議庭指出,在勘驗過程中確實有錄影中斷的情形,但是,這是因為彭的辯護律師請求律見、讓彭吃飯等原因,從律師、檢察官之間的對話,足以確認前因後果。

    前台北副市長彭振聲在偵訊期間身體不適,檢方一度叮囑服藥用餐。資料照。廖瑞祥攝

    根據逐字稿譯文,中斷錄音錄影的起因,其實是由彭振聲的律師李岳洋、黃品淞提起。李律師向偵查檢察官坦言,由於彭過去在律見過程中頻頻嘔吐,難以對談,請求檢方先行休庭、暫停錄音錄影,並希望檢方給予10至15分鐘時間,讓他們就在原地律見一下。

    談話中,檢察官再三強調,「那我們因為都有全程錄音錄影,所以待會,會把它關起來」,接著便出現第一次中斷。而在恢復偵訊後,檢方在律師提醒下,也有提議暫時休息,叮囑彭振聲回房舍服藥用餐,並再次暫停錄音錄影。

    合議庭審酌,彭振聲在審理期間也否認檢方有不正訊問情事,更證稱檢方並沒有拖延錄音錄影的情況,而且沒有在中斷錄音錄影期間,以其他手段對他作出不利發言,主張檢察官的問訊態度良好。

    黃認證「奉交下」,明知圖利仍送研議

    黃景茂則是在2024年9月13日接受檢方訊問。根據柯文哲聲請勘驗的3大偵訊片段,判決登載前後共28分鐘的逐字稿內容。

    在偵訊時,黃景茂明確供稱,將京華城案推進都委會研議,是由柯及市長室「奉交下」,包括2020年3月10日便當會、同年3月17日交辦單,都是柯要他與副市長彭振聲「盡力協助」京華城案。

    黃景茂在偵訊曾說,「彭副市長,依照那個,我們提到都委會研議的那個結果,那是研議通過啦,是研議通過啦,那這個其實對我們很重要啦,因為,他(即彭振聲)也接到市長指令,然後也讓這個都委會能夠研議通過,就是可以,可以有那個容積獎勵,那我們當然就據以執行,就據以來辦理⋯」。

    北市前都發局長黃景茂在律師陪同下,赴北院聽判。資料照。陳祖傑攝

    檢方也詢問黃景茂,柯文哲市長是如何交辦?他則稱,便當會及7日後收到來自市長室的交辦單,就是要他和彭振聲協助將陳情案推進都委會研議。同年4月6日,他在送研議的公文上簽章並上呈給市長核批,認為「因為他(即柯文哲)交辦單下來,當然要傳給他(即柯文哲)」。

    不過,檢方質疑,都發局承辦人員曾擬具說帖,認為送研議恐有圖利問題,為何還要辦?黃景茂說,因為都發局已將公文上簽給彭振聲,彭應該就看得清楚了;檢方不解,反問「所以咧?這個清楚的講說有圖利啊?」黃卻稱「對」、「說帖很清楚,所以就是讓他(即彭振聲)知道說,這個要注意這個(圖利)問題」。

    檢察官追問,「對阿,有違法你一樣要給他送研議研議,因為是市長的命令,對不對,沒錯齁?」、「你知道違法,你還是把他提進去啊,公文上寫得很清楚啊!」黃景茂沒有否認,「對,要送研議啦⋯」、「對,我是『奉交下』,一定要,一定要提。」

    檢無不正訊問,但柯律師團贏1點

    對於柯文哲律師團種種指控,合議庭在勘驗偵訊光碟後,均認定未有不正訊問情事。不過,合議庭認定,檢察官確實曾對彭振聲說了一些與案情無關的話,例如「你這件很久了。我意思是說,你們市長都不知道,所以你現在甘願做余文就對了」、「你現在甘願做余文就對了?你要做李述德?你要做李述德?」

    柯文哲的委任律師鄭深元(右)、陸正義(中)、蕭奕弘(左)。資料照。李政龍攝

    而彭振聲在審理期間,也曾回憶起9月3日那次偵訊過程,他表示,「那時候我還頭昏腦脹」、「那時候全身很痛苦,有兩種病纏身」、「去看守所到目前體重減了10公斤」等語。合議庭評斷,彭在偵訊時身體更有不適而影響陳述的情況,綜合下來,對於他當天說出對柯文哲的不利證述,不予採信。

    至於柯文哲律師團主張,彭振聲在精神上擔心遭重刑壓迫,於9月3日後各次偵訊筆錄,應該都屬於不正訊問。這部分,合議庭認為缺乏明確證據,加上彭振聲也未對此作抗辯,因此不應採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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