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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助理費非「實質補助,彈性勻用」 高虹安貪污無罪台高檢署今提上訴

    2026-01-05 18:57 / 作者 呂志明
    新竹市長高虹安於去年12月18日復職。資料照。新竹市政府提供
    新竹市長高虹安因為詐領助理費11萬餘元,一審依貪污罪重判7年4月徒刑,但去(2025)年12月16日二審大逆轉,貪污無罪改依偽造文書罪輕判6月,得易科罰。台高檢在收到判決召開專案會議研議後,認為助理費非「實質補助,彈性勻用」,高虹安確有詐領犯意,原判決認事用法尚有違誤,判決違背法令,在今(1/5)日下午正式提起上訴。

    台高檢認為,依《立法院組織法》的立法理由及實務見解,助理費的性質為助理的報酬,而非立法委員之實質薪資補貼,因此不可浮報或是以人頭來加以申報。況且部分助理費成立零用金後,遭高虹安挪為私用,例如洗頭髮或是購買睫毛貼等私人用品。

    助理費申請後是由立法院直接將款項撥到助理所提供的薪資帳戶,而非立法委員的帳戶,故該筆款項自不能由立委彈性勻用。且依照立院相關函覆,助理費的性質絕非高院法官所認定「實質補助,彈性勻用」,因此無從得到助理補助費是立法委員實質薪資補貼的結論。

    再者,高院審理高虹安立委任內涉詐領助理費,認為《立法院組織法》規定有違憲之虞而聲請釋憲,遭裁定不受理,這表示大法官認為法律適用的明確性及現行實務操作上沒有問題。而從目前助理費是否除罪化的修法爭議來看,更可證明在三讀通過除罪化之前,助理費性質當然非立委的實質薪資,否則為何還要修法。

    另外,前台北市議員童仲彥在任期間,因利用人頭助理或浮報薪資詐領助理費,被法院判刑3年10月定讞,當時童仲彥不服,認為議員助理補助費的性質與公務員加班費、值班費、差旅費及休假補助費相似,應適用相同標準論處,因此向法院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

    但當時合議庭認為,議員公費助理補助費、春節慰勞金等均由議會編列預算支付,並非議員薪資的一部分,更非對議員個人的實質補貼,不能任由議員將其間差額挪作他用,甚至納入私囊,這與公務員加班費、值班費、差旅費及休假補助費的性質不相同,予以駁回,童仲彥最乖乖服刑,直到日前才出獄。而當初合議庭的承審法官,也是這次高院承審高虹安的法官郭豫珍,顯然兩個判決的前後見解有矛盾之處。

    此外,台高檢署也認為,一審無罪二審仍判決無罪的高虹安助理陳昱愷,有《速審法》第9條第1項第2、3款提起上訴的理由,一併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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