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後勞工請假,雇主不得再全扣全勤獎金。示意圖。取自Unsplash
勞動部日前公布修正《勞工請假規則》部分條文,新制將於明年1月1日實施,此次聚焦兩大重點:一是明定勞工一年內普通傷病假未超過10天,雇主不得給予任何不利處分;二是全勤獎金扣發必須遵循「比例原則」,不得因請病假一天就全數沒收,違規者最高可處新台幣100萬元罰鍰。
勞動部說明,本次修法導火線,源自空服員抱病上班不幸過世的社會事件,調查問卷顯示不少基層勞工因擔心請病假影響考績、排班,或遭扣全勤獎金,選擇忍病上班,已實質侵害勞動權益。
新制規定勞工一年內累積請普通傷病假未超過10天,雇主不得因此影響其考績、排班、升遷,或給予其他不利處分,藉此降低勞工「不敢請病假」的壓力。
勞動部指出,修法核心在於針對長期引發爭議的全勤獎金扣發方式,建立清楚的「比例原則」。舉例而言,若勞雇雙方約定每月工資為3萬3000元,其中3000元為全勤獎金,勞工當月請病假1天,其餘工作日皆正常出勤,雇主明年起不得全數扣除3000元全勤獎金,最多僅能扣除100元(3000元÷30天)。
勞動部強調,勞工請病假期間,薪資已依法減半,若再因請假而喪失全部全勤獎金,形同「雙重懲罰」,並不合理。
針對低薪勞工權益,勞動部也進一步說明,若勞工薪資結構為「底薪+全勤獎金」,且整體工資金額貼近每月最低工資2萬9500元,即便雇主調整薪資結構,也不得藉此加重扣款。
依現行解釋令,勞工請病假1天,雇主最多只能扣除「每日最低工資的一半」,也就是491元(2萬9500元÷30天÷2);例如勞工請病假1天,當月工資仍應為2萬9009元(2萬9500元-491元),不因底薪或全勤獎金比例調整而改變。
勞動部提醒,雇主如欲調整工資項目或結構,必須與勞工協商並取得合意,不得片面不利變更。若雇主對病假扣發全勤獎金超過比例原則,或導致病假當月工資低於法定最低標準,主管機關可依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