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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管會打詐 業者未識詐宣導最高罰200萬,情節重大者提高5倍

    2024-05-09 13:18 / 作者 歐芯萌
    金管會配合研訂涉及金融機構之內容,共計7條條文。行政院提供
    行政院會今(5/9)拍板「打詐新四法」的立法跟修正,金管會表示,行政院為防制及打擊詐騙危害,預防及遏止不當利用金融、電信及網路從事詐欺犯罪並保護被害人,保障人民權益,研訂《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若業者未提供相關資訊、未保存資料或交易紀錄、未配合建立聯防通報機制等,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罰鍰提高5倍。

    金管會配合研訂涉及金融機構之內容,共計7條條文。透過專法將金融機構與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納入一致的防詐措施,建構更安全的金流防護網。並將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及虛擬資產帳號同時納管,避免防護產生漏洞。同時透過照會同業機制,匯出行(轉出行)就匯款資金異常情形,可向匯入行(轉入行)確認相關資訊,提早攔阻不法金流。

    金管會表示,該法明定金融機構對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得採取相關控管措施並通報司法警察機關,依司法警察機關通知辦理後續控管或解除控管,有助有效查證,遏止不法交易。

    金管會提到,該法也建立金警聯防機制,就目前遭詐款項持續匯出至第2層等帳戶之情形,未來金融機構配合司法警察機關之通知辦理後續警示或解除控管,及時阻斷犯罪集團之資金流竄。另外,銀行得依司法警察機關之通知,儘速發還帳戶或帳號內剩餘款項或虛擬資產,以保護被害人權益。

    金管會指出,基於企業社會責任,專法明定金融、電信、網路廣告平台業者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等業者之防詐責任及負起識詐宣導工作。為鼓勵業者全力阻詐,明定業者執行專法所定之防詐措施,免除其保密義務及因此造成客戶或第三人損害之賠償責任。配合專法對電信及網路業者定有罰則,未提供照會者相關資訊、未保存資料或交易紀錄、未配合建立聯防通報機制等,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罰鍰提高5倍。

    金管會配合行政院「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就阻詐面向擔任統籌機關,督導金融機構進行各項防詐措施,從臨櫃面、網路或行動銀行、預警機制等各面向攔阻不法金流。就金融機構臨櫃關懷客戶攔阻成效視之,112年攔截件數達11,300件,較111年增加3,321件(42%),攔阻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89億元,較111年增加33.48億元(79%),近2年已攔阻逾百億元。

    金管會期待透過專法,進一步強化執行防詐措施之法據,鼓勵金融機構全力阻詐,及早發現人頭帳戶,阻斷不法資金流竄,降低民眾損失。防制詐騙需要跨部門、跨領域的合作,金管會將持續遵循行政院的政策指導,與相關部會及金融機構共同攜手,期有效遏止不當利用金融,減少民眾財產損失,保障合法經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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