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12月14日)三讀修正通過《公司法》部分條文,明定未來若發生天災等不可抗力狀況時,經濟部得公告公司在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過經濟部公告的方式開會,放寬公司以視訊方式舉行股東會的規定。
台灣在今年5月新冠肺炎本土疫情嚴峻,疫情警戒一度升為三級,6月是股東常會旺季,不少公司無法如期舉行股東會,衍伸出許多問題,是否能以視訊方式舉行股東會引發討論。
現行《公司法》第172-2條規定,僅放寬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經章程訂明後,可以視訊會議或經濟部公告方式召開股東會,過去修法時考量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人數眾多,視訊會議有股東身分認證、視訊斷訊、同步計票技術等相關疑慮,執行面有困難,因此排除公發公司。
立院今三讀修正通過《公司法》條文明定,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方式舉行,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公司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公告的方式開會。
三讀條文也明定,因公發公司股東人數眾多,採視訊方式召開股東會影響層面廣,需有相關配套保障股東權益,明定公發公司應符合的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今天也通過一項附帶決議,針對修法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採行視訊股東會應符合之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相關規定,金管會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金管會應在明年3月底前公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