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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投校長性侵學生!縣府稱「不給停職」 教育部回應了

    2024-03-22 12:48 / 作者 林佳鋒
    教育部稱去年7月已發函南投縣政府,要求彈性處理該校長之出缺勤紀錄,以達減低雙方當事人互動之機會、避免報復情事並預防再度加害之可能。資料照,廖瑞祥攝
    南投縣某國小劉姓校長涉嫌性侵、性騷多名女學生,被稱為「台版熔爐案」,南投縣政府昨遭監察院糾正時回應說,原本去年6月8日開性平會就要將該校長停職,但後來依教育部函示才沒有停職;教育部今(3/22)說明,去年7月已發函南投縣政府,要求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以達減低雙方當事人互動之機會、避免報復情事並預防再度加害之可能。

    南投縣府昨表示,去年6月5日當事者在網路爆出該案後,縣府即啓動校安通報,並經聯繫當事者取得事証資料後,即於6月8日開性平會議,原要處分該劉姓校長停職,但依教育部函示,才暫處分「請假、配合調查、離開校園現場且不得接觸疑似被害人」。

    南投縣府指出,去年8月16日新修訂《性平法》第35、46條後,就校長涉性平案終有停職法源依據,9月5日縣府再開性平會議決議予劉姓校長停職,去年12月7日再經性平會的決議「該名校長永遠不錄用」;但監察院是於9月7日才通過糾舉劉校長案,並請教育部停職該已被縣府停職校長。

    對此,教育部今發新聞稿表示,《性平法》修正前,對於校長停職接受調查,並無法律明文授權,教育部於去年7月5日函南投縣政府,依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制準則第25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以達減低雙方當事人互動之機會、避免報復情事並預防(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教育部表示,於去年8月16日修正施行《性平法》,增訂第35條第1項規定,「學校校長涉及校園性別事件,經學校主管機關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情節重大,有於調查期間先行調整或停止其職務之必要者,得由學校主管機關調整或停止其職務。」即為強化學校校園性別事件防治,並避免因有權勢之不對等關係,致影響校園性別事件之調查與相關人員職務之執行,使相關機制臻於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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