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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在籍投票擬先推公投!政院拍板 採移轉投票地方式進行

    2024-02-22 13:42 / 作者 歐芯萌
    公投不在籍投票,採取「移轉投票」。行政院提供
    行政院會今(2/22)通過中選會所提「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中選會於政院會後記者會說明,該草案規劃採行「移轉投票」方式實施不在籍投票,有投票權人一律納入適用,符合投票權人資格者得備具申請書提出申請,由投票權人本人、親自、在投票日當日、前往投票所投票。

    依107年1月3日修正公布之公民投票法第25條規定,主管機關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得以不在籍投票方式為之,其實施方式另以法律定之。

    中選會表示,對於投票權人因工作、就學等因素,於投票日不克返回戶籍地投票,或因返回戶籍地投票須花費時間、金錢,影響其投票意願情形,依上述規定,擬具之「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順應世界潮流趨勢,於全國性公民投票實施不在籍投票,具有方便投票權人履行其投票參政權利,確保公民投票權行使之積極作用。

    中選會指出,在我國,不在籍投票之實施歷經多年討論,對於制度內涵及實施方式各方意見不一,考量公民投票結果是人民意志之展現,不在籍投票則為積極保障人民投票權之作為,在確保公民投票結果不受外力干預及國人對公民投票結果之信賴之前提下,以循序漸進方式逐步推動,社會各界已具有共識。

    中選會說明,該草案規劃以採行移轉投票方式實施不在籍投票,基於移轉投票已有現行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於工作地投票實施經驗,並考量公平原則,有投票權人一律納入適用,符合投票權人資格者得備具申請書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請。

    中選會強調,此制仍需由投票權人本人、親自、在投票日當日、前往投票所投票,有效維護投票秘密及投票結果公平性。以公民投票作為推動不在籍投票之開端,其實施經驗也可作為未來公職人員選舉實施不在籍投票之參考。

    公投不在籍投票,採取「移轉投票」。行政院提供


    「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要點如下:
    1.本法立法意旨、與公民投票法之適用關係、不在籍投票之定義、主管機關及適用對象。
    2.不在籍投票之申請期限、應檢附書件、申請書應載明事項、受理申請移轉不在籍投票公告發布日期及載明事項、申請變更移轉投票地及撤回。
    3.不在籍投票申請案件之查核作業程序及查核結果之通知。
    4.移轉投票投票權人名冊編造、公告閱覽及查核更正。
    5.工作地投票投票權人名冊之編造。
    6.移轉投票投票權人與工作地投票投票權人之人數統計及併入戶籍地投票之投票權人人數計算。
    7.移轉投票投票權人之公民投票公報公開方式、移轉投票投票通知單之編造及移轉投票投票權人投票資格、投票所地點之查詢方式。
    8.移轉投票公投票之印製權責機關。
    9.投票所、開票所管理員之派充不受公民投票法第24條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規定有關管理員為現任公教人員比例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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