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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誹謗罪違反言論自由?憲法法庭宣告合憲

    2023-06-09 16:08 / 作者 政治中心
    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宣示誹謗除罪化判決結果。翻攝司法院網站
    誹謗罪是否侵害《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憲法法庭今(6/9)審結判決誹謗罪「合憲」,不過如果言論與公共利益有關,行為人經合理查證,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不罰;若引用資料不實,須由檢察官證明行為人有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

    事件源於2017年一名朱姓台商與王姓女子有嫌隙,竟將性愛影片縮圖傳送給王女親友、員工,還說是「通姦證據」,朱男遭檢方以誹謗罪起訴,最後被判刑7月,得易科罰金確定。朱男認為《刑法》第310條誹謗罪與大法官釋字509號解釋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平等權及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與人身自由,聲請釋憲。

    根據判決書,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所誹謗之事涉及公共利益,行為人雖無法證明其言論為真實,但若經合理查證,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即不罰。即使行為人引用的是不實資料,但未有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仍應屬不罰之情形。

    判決書指出,至於行為人是否「合理查證」,應充分考量憲法保障名譽權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並依個案情節做出適當的利益衡量。在這個前提下,《刑法》第310條及第311條所構成之誹謗罪處罰規定,並未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之要求,且跟《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意旨並無違背。而於此範圍內,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應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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