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訴法違憲】憲法法庭驚險復活!4名大法官舉手贊成的「第二條路」 為何胎死腹中?

2025-12-26 06:00
憲法法庭12/19公布由5名大法官署名的「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宣告藍白版《憲法訴訟法》的修正條文違憲,演出大復活。但蔡宗珍、楊惠欽、朱富美等3名反對派大法官卻投書砲轟判決違法。反對派透露,曾提出「類推適用」見解,希望在合憲範圍內解除危機,這個見解連參與評議判決的大法官蔡彩貞也認同。不過,憲法法庭為何打臉囊括4票的「第二條路」,選擇直球對決立法院?

前司法院長許宗力等7名大法官於去(2024)年10月底卸任,迄今僅剩8名大法官。但藍白立委旋即於12/20合力通過《憲訴法》第30條修正案,訂出大法官參與評議的人數不得低於10人。而藍白左手拉高大法官的判決門檻,右手卻兩度封殺總統賴清德提名的人選,直接癱瘓憲法法庭1年多。

外界連月來砲轟憲法法庭「在睡覺」,但這份由5名大法官署名的新判決,宣告立法院制定的7個條文違憲,徹底打破政治僵局。

逾百名律師穿著律師袍上街,反對《憲訴法》修惡。資料照。經民連提供

《憲法訴訟法》違憲7條文

1、第4條第3項:大法官因任滿、辭職等因素,以致人數未達《憲法》增修條文所定的人數時,總統應於2個月內補提名。
2、第30條第2項:參與評議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10人,做成違憲宣告時,同意人數不得低於9人。
3、第30條第3項:參與人數未達前項規定,無法進行評議時,得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為不受理裁定。
4、第30條第4項:參與人數和同意人數規定,適用暫時處分裁定、彈劾及宣告解散政黨。
5、第30條第5項:依本法12條迴避之大法官人數超過7人以上時,未迴避之大法官應全體參與評議,經4分之3同意始得做成判決或裁定;第2項規定不適用之。
6、第30條第6項:前項未迴避大法官人數低於7人時,不得審理案件
7、第95條:113年12月20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起施行。


大法官朱富美(左起)、楊惠欽、蔡宗珍是否會遵守憲法法庭判決,令外界好奇。資料照

第二條活路?反對派大法官喊「類推適用」

遺憾的是,蔡宗珍、楊惠欽、朱富美等3名大法官卻在憲判字出爐的同一時間,破天荒地以透過法律意見書明志,指摘「5人判決」違法。她們主張,憲法法庭若未經合法組成,自始不具有審判權,大法官應遵守《憲法》授權立法院制定的《憲訴法》,5名大法官判決不符10人評議門檻規定,「一望即知」判決顯然無效,試圖自圓其說也沒用。

但細閱反對派大法官的意見書,可以發現,她們並非要阻擋復活之路,而是曾在現行規定中找到「第二條活路」,即「類推適用」,最終卻沒有被採納。

反對派大法官嘴裡的「類推適用」到底是什麼?

3名大法官表示,法律「類推適用」的前提是,當特定問題屬於立法計畫裡本來要規範的範圍,卻因立法疏漏而未明文規範時,就成為所謂的「計畫內漏洞」。為了規範完整體系及實現立法目的,可以採用「類推適用」、「目的性擴張」或「目的性限縮」等法學方法彌補漏洞。

但這項條文到底是立法不周產生的漏洞,還是基於政策的故意不規定,必須加以釐清。

她們認定,立法者當初曾預設「大法官在特定情況下」允許例外運作,才會規定這項條款,而大法官現有總額不足10人,導致無法運作的狀況,應該是立法時「漏未明文規定」產生的「計畫內漏洞」,既然立法有漏洞,就可以「類推適用」規定,例外合法組成憲法法庭,並達到做判決或裁定的法定人數。

憲法法庭19日公布判決(右),但大法官蔡宗珍3人同時提出法律意見書反駁(左),創下司法首例。資料照。廖瑞祥攝

3名大法官進一步解釋,《憲訴法》第30條第5項明定,「大法官迴避人數超過7人以上」,但文義指的是「超過」(至少8人)還是「以上」(至少7人)?如果迴避人數為6人,能不能適用例外規定也有疑慮。

而且,「超過7人以上」,指的是「超過」和「以上」,前後含意互斥(前者不包含7人,後者包含),無法用文義解釋。她們認為,如果改用體系解釋,就可以推定,立法者應是針對「現有總額未達10人,但仍有7人以上」的情形設計例外規定,這時「超過」兩字可以視為「冗詞」,因此,即使大法官人數剩下8人或7人時,還是能類推適用進行審判。

不過,如果迴避人數僅有6人就沒辦法適用了嗎?她們認為,迴避人數如果變少,卻沒辦法使用,明顯是立法疏失,基於目的性擴張方法,就會變成,大法官依法迴避6人,應該也可以類推適用這項規定。

按照3名大法官的邏輯,只要未迴避的大法官介於7人至9人,符合全體參加評議,並經四分之三同意,都可以例外作成判決或裁定,有機會在合憲範圍中解套。但她們也認為,如果大法官現有總額低於7人,仍必須回歸《憲訴法》第30條第6項規定,不得審理案件。

但這項作法並非件件適用,基於「司法自制」前提,「類推適用」是針對大法官現有總額不足10人、憲法法庭無法依法運作的「非常狀態」,並非正常模式,因此,必須用在具有「急迫性」、「時效性」的案件。

她們也自承,以上提出的可能性,在法理上固然行得通,但必須由所有大法官一致採納見解。但她們扼腕地說,「遺憾的是,這一個或許是在現行法制下,讓憲法法庭運作爭得一線法理生機之主張,未獲得其他大法官支持,終究未能付諸實行。」

大法官蔡彩貞雖支持「類推適用」見解,但也謹守《憲法》職權參加評議。資料照。陳品佑攝

蔡彩貞+1票!同意「類推適用」

至於最終出席評議且署名判決的5名大法官為謝銘洋、呂太郎、陳忠五、尤伯祥、蔡彩貞,5人看似目標一致,但也有大法官表態支持「類推適用」見解。

大法官蔡彩貞提出的「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直言應尊重立法權,如果有合憲、違憲等多種解釋可能,若不違反分權原則並符合既有解釋方法的情況下,應優先採取合憲解釋。

她認為,看不出立法者刻意排除大法官的人數異動及適時調整裁判人數門檻等,而且這兩項規定衍生的法制不足,不只是大法官任滿後繼任人選延宕問題,還有任期中辭職、免職、死亡等不尋常原因,都不是立法一開始能預期的,既然立法者並非有意保持沉默,就可以用「類推適用」補充。

她認為,第30條第5項的迴避規定雖然「鮮少有適用機會」,但不算違憲,且該條文也未規定大法官6人、7人迴避的情況,確屬「規範不足」的疏漏,既然是立法者計算大法官餘額的疏失,就可用「類推適用」方式補足,不至於違憲。

她也點出,自己曾選擇政治爭議性較低、案情單純容易匯聚共識的人民聲請案件,提案建議依聲請將規定二、四裁定暫時處分,可惜未獲多數支持。

即使如此,大法官蔡彩貞話鋒一轉,仍堅定捍衛判決合法性,她點出,行使職權的5名大法官,雖然不足《憲訴法》規定的現有總額三分之二絕對多數的判決評議人數,但已超過現有總額二分之一,符合民主原則下相對多數要求。

而蔡彩貞即使有不同意見,仍然謹守《憲法》賦予大法官的職權出席評議和裁判,並選擇用不同意見書的方式抒發己見,成為憲法法庭能復活的關鍵因素。

大法官(左起)陳忠五、呂太郎、謝銘洋、尤伯祥是堅定的主戰派。太報整理

憲法判決打臉「類推適用」原因曝

但反對派大法官的見解,憲法法庭卻完全沒有埋單,而且處處打臉。

判決認為,《憲訴法》第30條第5項,是規定大法官依《憲訴法》第9條到12條規定迴避後,該如何計算總額的問題,並非規定大法官在什麼情形下應該迴避。而綜合考量第5項及第6項後,認為「類推適用」的做法,只會存活於大法官人數為15人,且迴避人數為8人時的「單一狀況」,最終仍得回歸10人評議門檻來討論。

但憲法判決也戳破該見解的不合理處。

判決假設,大法官人數為15人,分別迴避7人、6人,此時未迴避的人數各為8人、9人,此時既不符合迴避條款,也不符合10人評議門檻,完全不能審案。更有疑慮的是,大法官如果因為其他原因未出席評議,屆時要適用什麼樣的評議及評決人數門檻?也欠缺相關規定。

判決更接著舉出兩個同質性高卻顯然不公平的例子。

若大法官總人數為15人,應迴避8人,這時可以用「類推適用」進行審案,但若有7人迴避,後來又發生1人「臨時請假」。這時,無法出席評議的大法官均為8人,為什麼前者可以「類推適用」審案,後者卻完全無法審案?箇中差異欠缺合理性。


判決也抬出計算式,迴避人數若未超過7人,未迴避人數未達到10人,均不適用第5項的評議門檻。反過來說,迴避人數一旦超過7人,卻能類推適用迴避條款。「迴避人數少的不能審案,迴避人數多的反而可以審案,明顯完全不合理。」

結論指出,類推適用「迴避條款」,無法處理基本門檻問題,也不能解決大法官因故無法出席評議時的適用規範,是「掛一漏萬」的立法,且欠缺合理的證明,明顯以法律規定影響大法官行使職權,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

尤伯祥認為「類推適用」盲點太多,寫協同意見書逐一拆解。資料照。陳品佑攝

尤伯祥:肆意穿鑿,恣行扭曲文義

而針對「類推適用」迴避的想法,向來直球對決的大法官尤伯祥更忍不住開砲,他在協同意見書中痛斥,這個見解沒有脫離「合憲」的預設立場,更離不開「自我審判」的困境。他直言,《憲訴法》規定的10 人評議、9人同意宣告違憲的評決門檻,就是針對「只剩下8名大法官」而來。

他說,部分大法官堅持《憲訴法》新修正的門檻,為繞開人數限制,因而在「本案評議會以外的審查會」中主張,政治部門沒辦法產生繼任人選,導致大法官出缺7人達不到評決門檻,這是「自始存在」的規範漏洞,因而引用「類推適用」。

但他不客氣地說,大法官的迴避規定,白紙黑字寫的就是要「超過7人以上」,卻被強行解釋成「達到7人以上」,根本是肆意穿鑿,恣行扭曲文義;況且「類推適用」的說法,依然繞不過10人的評議門檻規定,無濟於事。

他更揭開「第二條路」的違憲面紗,認為大法官如果認為「類推適用」可以降低10人評議門檻,不就等於「自願受到評決門檻的拘束」嗎?

他認為,大法官有優先遵守《憲法》的義務,即使希望類推適用,前提也要法規範合憲,既然《憲訴法》的迴避規定有違憲情況,怎麼能認同且當作大法官審查時的程序規範?尤伯祥的協同意見書,有謝銘洋大法官、陳忠五大法官加入。

大法官們分兩派,透過意見書各說各話。不過,「類推適用」的死亡,讓大法官們最終無法取得共識,甚至衍生司法史上首例的憲法法庭大內戰。而這份憲法判決出爐迄今,3名大法官再也沒發聲,3人接下來是否遵守《憲法》職權參與審判?還是會抗拒到底?答案讓法界相當好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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