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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訴法》強化鑑定三讀通過 台北律師公會轟:徒具形式,加劇檢辯不對等

    2023-12-04 17:10 / 作者 侯柏青
    台北律師公會。翻攝台北律師公會臉書
    立法院12/1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新增「機關鑑定人應到庭受交互詰問」、「使當事人得私選鑑定專家」等法定程序。但台北律師公會表示,對照司法院原始版本,可知根本未落實改革目標,而最終通過的修正案僅「徒具形式」,反而加劇檢辯雙方的不對等地位,北律深感遺憾。

    北律指出,鑑定是可信度極高的證據方法,除司改國是會議建議司法院修法外,司法院也在2019年舉辦「民刑事與行政訴訟鑑定制度研討會」凝聚共識,作為研議修正鑑定制度之參考,並確立「機關鑑定人應到庭接受詰問」、「使當事人得私選鑑定專家」、「限制測謊鑑定的使用」等實質目標。

    鑑定報告的檢視機制被架空

    北律指出,現行法令最令人詬病的是,執行機關鑑定的鑑定專家既不願具名,也抗拒到法庭接受交互詰問,導致鑑定意見沒有任何檢查機制。

    北律解釋,本來修法有意翻轉陋習,要求「明定鑑定報告的應記載事項」外,也要求鑑定人於審判中「原則上均應到庭以言詞說明」。但在行政院的強大阻力下,司法院最終竟妥協同意「鑑定機關如具特別可信性,其書面報告即得直接作為證據使用」,形同憑空創設根深蒂固的傳聞例外,也不需要再經過交互詰問的挑戰。

    如果機關鑑定可不用受到檢、辯交互詰問,無疑是對發現真實的最大阻礙,修法不僅無助於改善現況,儼然全面棄守對鑑定報告的檢視機制。

    檢辯的武器平等原則淪為口號

    依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檢方在偵查中除能積極發動鑑定外,該鑑定報告在審判中經檢方提出後,更是法定傳聞例外而自動取得證據能力,弱是被告自行委任私選鑑定,卻屬於審判外之陳述而必然無證據能力,有違武器平等原則。

    北律解釋,本次修法,原本規劃承認被告有權自行委任專家鑑定,詎料在協商後,最終僅保留「私選機關鑑定」,被告只能委任機關進行鑑定,禁止自己尋找具有專業能力、符合法定資格的個人專家,令人感到詫異。

    本次修法對於為何禁止被告私選自然人沒有絲毫著墨。事實上,被告不像檢察官擁有強大資源,很難找到醫院、學校或其他機關來幫忙鑑定,願意接受民眾委託的機關也少之又少,大多機關都要求以具有公權力的囑託公函為發動依據。但回顧蘇建和重大冤案,就是由旅美鑑識專家李昌鈺擔任被告的私選鑑定人,出具鑑定報告並到庭接受交互詰問,才能推翻過去法醫機關的錯誤認定。本次修法雖看似開放「私選鑑定」,但卻大幅限縮私選對象,無疑只是場鏡花水月,益加突顯檢、辯雙方的不對等地位。

    北律表示,鑑定制度是協助發現真實的重要利器,但欠缺檢視機制與多元意見的鑑定,容易誤導司法形成確認偏誤,反而是造成冤錯案件的濫觴。

    北律強調,將持續關注與推動刑事鑑定制度的下階段修法,也籲請辯護人在新法施行後,仍堅守對鑑定報告的檢視機制,聲請傳喚實施鑑定者到庭接受交互詰問;也勇於採用「私選鑑定」彈劾檢方主張,以維護被告受到實質有效辯護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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