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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刑人聲請「在監投票」法院破天荒裁准! 監所關注小組:已提11起訴訟

    2023-10-12 22:43 / 作者 侯柏青
    台北監獄。翻攝Google Map
    台北監獄林姓收容人為爭取明年總統、立委大選的投票權,首度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暫時處分獲准,逼使選務機關須在監所設置投票所。監所關注小組表示,9名專案律師團成員已協助提出11起訴訟及假處分,至今已開過3個暫時處分庭,而首例聲請成功後,他們期待未來遍地開花,共同解決18年來的違憲狀態。

    對於台灣監所收容人在民主史上可能投出的第一張票,小組表示,感謝合議庭「勇於任事」。

    小組指出,去年7月開始對監所徵求投票請求書,在7月底前收到來自31個矯正機關2526位收容人的請求書,408位為在籍投票權人。不過,去年爭取《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第1案失敗,今年重整腳步,邀請更多律師朋友加入專案律師團。

    這次針對明年1月13日投票之「第16任總統副總統暨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共有9位專案律師團成員,分別是律師薛煒育、謝孟羽、曾彥傑、黃昱中、林俊儒、陳威延、陳宜均、李艾倫及劉繼蔚。

    律師團替11位來自台北監獄、台北看守所、宜蘭監獄、花蓮監獄、台中看守所、台南監獄、高雄第二監獄及屏東監獄的「在籍」收容人,分別提出11起行政訴訟及暫時處分聲請,法院迄今已開過3個暫時處分庭。

    小組表示,投票權與其他基本權利的差別在於,需有制度性之建置才能遂行基本權內涵,如此說來,收容人手上這張投不出來的票,怎麼可能不面對?

    「受刑人不是國家的奴隸,受刑人是穿著囚服的國民。鐵窗之內,仍有憲法——憲法、民主、法治及人權保障,是台灣防衛性民主最好的武器。」他們期待遍地開花,要邀請司法界、大眾及每一個人,共同面對18年來的違憲狀態。

    小組指出,裁定理由提到,「我國採民主政體,《憲法》第17條保障之選舉權,乃民主國家人民最基本之政治參與權利之一….受刑人只是穿著囚服之國民,在監禁期間,雖人身自由及附帶之居住、遷徒等權利遭受限制,但其他如選舉等基本公民權利,於未受法律合比例之限制,仍受《憲法》保障,與其他國民並無二致。」

    裁定另提到,「基本權除有對抗來自於國家侵害之消極防禦功能,也有請求國家給付之積極受益功能….受刑人縱使不符合外出要件,仍享有投票權,國家仍應以其他方式(例如依法設置適當投票所)保障其投票權。一般國民具在籍之選舉權人身分者,並毋須『行狀善良』或『具特殊才藝或技能』始得投票,同理,穿著囚服的國民(受刑人)亦毋須具備上述品性或技能即可投票。」

    小組認為,這些裁定理由,點出了民主的真諦與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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