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

    「性侵殺人案」交給國民法官審還有變數! 相關規定一次看

    2023-06-29 14:53 / 作者 侯柏青
    國民法官法庭。資料照。廖瑞祥攝
    台北地檢署起訴陳冠霖性侵殺人案,可能成為全國第一起交付國民參審的性侵案,但就算交給國民法官,台北地院也將閉門審理、不開放旁聽。不過檢辯等當事人仍有權踩煞車,可依《國民法官法》第6條向法院聲請不行國民參審,由合議庭決定准駁。

    由於陳冠霖案為國民法官制度上路後,首例涉及性侵的殺人案件,外界擔心,若被害人家屬不願意性侵情節曝光,可否聲請不採取國民法官參審?該由誰聲請?

    北院解釋,《國民法官法》規定,符合該法第6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的狀況者,當事人(含檢察官及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有權利向法院聲請不採行國民參審,法院得依職權或依據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的聲請,聽取其意見後,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根據《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規定,符合下列5個狀況之一,就有機會不交給國民法官審理。

    1、有事實足以認定採行國民參審難以「公正」者。2、採行國民參審可能危害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本人或配偶、8等親內血親、5等親內姻親或家長、家屬的生命、身體及自由等權利者。3、案件情節繁雜或需要高度專業,非經長久時間顯然難以完成審判者。4、被告若對被起訴的罪名「認罪」,經審判長告知通常審判程序後,依案件情節認為不採取國民參審比較適當者。5、有其他事實可以認定行國民參審「顯不適當」。

    該條文指出,法院在做裁定時應審酌「公共利益」、「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的負擔」及「維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而在裁定前,如果已經組成國民法庭,合議庭必須聽取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意見。

    一旦法院做出裁定後,當事人可提抗告,收到抗告的法院應即時裁定,如果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自為裁定(自行做出裁定)。在當事人抗告過程中,法院會「停止審判」。至於法院裁定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的訴訟程序,效力不受影響。

    北院也解釋,這起性侵殺人案依《法院組織法》第86條但書、《性侵害犯罪防治法》27條規定,未來將不予公開審理,也不開放旁聽,至於涉及性侵害案件的卷證、筆錄及判決,一律遮掩被害人個人資料。

    此外,依照《性侵害防治法》第16條規定,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都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的資訊。
    侯柏青 收藏文章

    本網站使用Cookie以便為您提供更優質的使用體驗,若您點擊下方“同意”或繼續瀏覽本網站,即表示您同意我們的Cookie政策,欲瞭解更多資訊請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