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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神岡豐洲二期開發案台中市政府提告求解約 法院駁回:無確認利益

    2023-06-08 16:56 / 作者 侯柏青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資料照。侯柏青攝
    台中市政府2012年間委託台開公司辦理「神岡豐洲科技工業園區二期開發案」,中市府片面終止契約,並向台北行政法院提告「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雙方展開大鬥法。合議庭審酌,中市府若已依規定解約,就可依約繼續處理與台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認定中市府請求「欠缺確認利益」;況且,即使台開否認合法解約,也無法認定市府的公權利或法律利益可能受損,今裁定駁回中市府之訴。可抗告。

    台開2012年6月18日和中市府簽定「委託辦理神岡豐洲科技工業園區(下稱系爭園區)二期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及管理計畫契約書」,中市府認為依照契約規定,台開必須負責工業區開發的一切資金,且地價補償費、土地改良物補償費、遷移費及拆遷獎勵金都必須由台開先支付。

    但中市府函請台開在2020年8月31日前,要向國有財產署繳納使用國有地的保證金,但台開未繳;另通知台開在2021年4月14日前給付土地改良物補償費及特別救濟金,台開也回函拒絕給付。中市府認定台開違約,於2021年10月12日函到台開「終止合約」。

    中市府另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告,要求法院確認「兩造間關於系爭契約之契約關係,自2021年10月12日起不存在」。

    合議庭認為,若中市府確信已依據契約規定發函終止契約,合約中對後續處置有詳盡規定,例如「因前項原因終止契約時,曱方(中市府)没入乙方(台開)之履約保證金,且乙方投入於本計畫之費用均不得計列利息及代辦費。」、「乙方(台開)並應於契約終止後60日内,將經核准支付之開發成本作成結算,經依審計法令規定辦理或由會計師覆核簽證,再送曱方(中市府)審核作為重新委託其他公民營事業接辦本計畫成本之一部分,俟本計畫之業務完成後支付;乙方(台開)逾期未提出成本結算資料者,曱方(中市府)得逕行認定,乙方(台開)不得異議。」

    合議庭指出,中市府不需要經過法院確認,就可以依上述條文規定,繼續處理和台開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至於合約是否經合法解除?契約關係是否仍存在?合議庭認為,這只是兩造解約後發生爭議時的先決問題而已。可能發生的爭議包括,中市府依契約約定没入台開的履約保證金,經台開起訴請求返還,或是中市府逕行認定成本結算資料,被台開否認等。

    合議庭據此認定,中市府起訴主張,確認契約關係從2021年10月12日開始不存在「欠缺確認利益」,就算台開否認中市府合法解約,也無法讓法院認定中市府在主觀公權利或法律利益可能受到侵害,因此認定中市府起訴不備要件,顯非合法,今天裁定駁回。全案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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