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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離世留「27筆不動產」附加200萬債務 身障女兒「拋棄繼承」因1事遭駁回

    2026-06-15 17:50 / 作者 曹岡陽
    新竹地方法院,近期駁回一起拋棄繼承案例。資料照片
    拋棄繼承一定會成功嗎?一個案例或許給了不同見解。所謂拋棄繼承,通常是指繼承人在知道得以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方式向法院為之,超過時間沒有辦理,就必須承擔繼承人的債務,此制度可避免「父債子償」的惡例。日前一名新竹男子過世,其妻子認為丈夫留有27筆不動產及約200萬元的債務,考量到重度身心障礙的女兒無力處理複雜財務,因此代替女兒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但法院受理後,認定不動產價值遠大於債務,因此駁回該聲請。

    判決書指出,鄭男於今年4月9日死亡,其配偶崔婦及4名子女均為繼承人。其中鄭男一名女兒因領有重度身心障礙證明,母親崔婦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中。崔婦在知悉丈夫死亡後3個月內,以未來監護人身分,代替鄭女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崔婦主張,丈夫留下新竹市房地產、部分祖產土地及少量現金、投資,但同時也有約200萬元債務。考量鄭女無法自行處理遺產事務,因此家人協議由另一名子女繼承全部遺產。崔婦表示,若法院認為拋棄繼承程序不合法,家屬將改循遺產分割程序處理。

    法官調查,被繼承人遺產包括27筆不動產,其中僅新竹市一筆土地公告現值即高達661萬餘元。綜合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資料判斷,即使扣除約200萬元債務,仍無遺債超過遺產的情形。

    法官指出,依民法規定,監護人代替受監護人拋棄繼承,屬於財產處分行為,必須以受監護人的利益為前提。從本案資料形式審查可知,若讓該名即將受監護宣告的子女拋棄繼承權,將失去原本可取得的遺產利益,明顯不利於其權益保障,因此認定聲請不符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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