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地院法官裁定暴力犯向檢察官報到,檢方大炸鍋。法庭判決示意圖,。本報繪製
有傷害前科的高雄李姓婦人在超商拿酒瓶砸店員和消費者,還脫褲子露下體,被依傷害罪收押起訴,高雄地院辯結後裁定限制住居。檢方兩度抗告成功,但承審法官除維持見解,竟加碼命李婦每周向抗告檢察官報到,消息傳出後檢方跳腳,高雄地檢署昨(4/29)天急提抗告,高雄高分院今(4/30)天第三度打臉發回,法官這次會怎麼處理,院檢都在看。
有多次傷害前科的李姓婦人,今年2/6下午酒後在高雄市某超商和潘姓店員起口角,李婦拿貨架上的1瓶威士忌揮擊店員頭部,造成店員頭皮撕裂傷,血流滿面,她還脫褲子、露下體鬧場,甚至拿貨架上的酒瓶丟擲其他店員和消費者,害門市損失5萬4760元。
檢方聲押李婦獲准,全案起訴移審法院後於3/30辯論終結,法官裁定李婦免押,僅限制住居在高雄市住處。
張姓公訴檢察官旋即提抗告,主張李婦恐涉及殺人未遂、傷害和毀損罪嫌,殺人未遂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檢方認為,李婦有攻擊前案紀錄並曾因此入監,她在應訊時不但卸責還語帶威嚇,在3/30法院結辯時,更當庭揚言,「在美國還有人拿槍去掃射超商,我的行為(指拿酒瓶朝店員攻擊、朝路人攻擊)根本不算什麼,我根本不是犯罪,是店員、店長看我開始讀書,找我麻煩」。
檢方認為,李婦無法坦然面對罪責,加上有多起通緝紀錄,這次犯案的酒測值高達0.64毫克/公升,她有中度精障,很容易因酒精作用產生攻擊行為,而犯後不見反省又一人獨居,若不予羈押,酒後可能再度犯案。
二審採納檢察官見解,發回一審重新裁定,但承審的陳姓法官維持見解,檢方二度抗告成功,陳姓法官仍維持同樣決定,卻在主文指定李婦自5/1起每周三下午兩點半,向負責抗告的雄檢張姓檢察官報到,寫下司法罕例,檢方痛斥「太離譜」。
法官裁定李婦向檢察官報到,主要考量檢察官是代表國家追訴犯罪的重要角色,對被告而言,具有維護社會法治的象徵意義,若採用限制住居並「定期向檢察官報到」的方式,應可有效對李婦產生心理拘束力,可以避免她再次興起犯罪的意念,且能直接約束被告行動,應可確保未來審判、執行的進行。
法官的裁定讓雄檢跳腳,檢方認為,李婦的行為顯示具有高度不穩定性及公共安全風險,法院裁定未完整評估法律、執行可能性及風險控管效果,被害人和社會都可能受害,因而提出抗告。
高雄高分院今天第三度採納檢方見解,痛批一審裁定不符〈羈押注意要點與規定〉,撤銷發回重裁,承審法官將第四度做裁定。由於二審發回意旨對一審有拘束力,承審法官會不會使出新花招,成為法界熱門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