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女子深夜獨自慢跑時,遭惡狼以外套蒙頭後襲胸,直到19年後才破案。示意圖,取自Pexels
高雄市鄭姓男子在19年前深夜見女子獨自慢跑,用外套從背後套住對方頭部,並趁其短暫昏迷時撫摸其胸部,直到19年後才因涉及另起性騷擾案,經採集DNA比對後歸案,一審遭判一年半,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近日做出二審判決,撤銷原審量刑部分,依罪犯減刑條例減為9月徒刑,不過,認定其犯行惡性不輕,明確裁定不予緩刑,全案仍可上訴。
該案發生於2006年8月24日深夜10時許,鄭男在北高雄一處巷道,見到一名女子獨自慢跑,竟心生歹念,從背後以外套套住對方頭部,導致女子因無法呼吸而短暫缺氧昏迷。鄭男見女子失去意識,隨即解開女子上衣、內衣與褲子鈕扣,伸手撫摸其胸部,所幸鄰居察覺異狀外出查看並報警,女子才未再遭進一步侵害。
事後警方雖於被害人胸罩上採得DNA,不過因資料庫技術限制,始終無法比對出嫌犯身分,直到多年後鄭男另涉性騷擾案件,警方依法採集其唾液檢體,並送交刑事警察局比對DNA資料庫後,才將鄭男逮捕歸案,並依涉嫌強制猥褻罪函送橋頭地檢署偵查、起訴,並被地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半。
鄭男上訴指出,全案至今已19年之久,期間在社會上有正常生活,犯後坦白承認、積極彌補己過,願意前往接受心理諮商,也有賠償被害人的意願,請求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並宣告緩刑。
高雄高分院認為,鄭男在夜間對獨行慢跑女子下手,以外套蒙頭致其昏迷後猥褻,行為手段具高度危險性,對被害人造成嚴重心理創傷,難認情節輕微,加上最低法定刑已為6月,且另可適用減刑條例,並不存在「情輕法重」情形,無從再依刑法第59條減刑。
法院也指出,被害人明確表示不願和被告調解,且原審判刑不重,加上本案是因被告涉及另起性騷擾案件才意外曝光,難認定僅因時間久遠,即認為有暫不執行刑罰的必要,因此裁定不宣告緩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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